第二节 机构职能
第二节 机构职能
县民政科成立之初,主要负责战勤建政,优抚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安置复员退伍军人;
负责救灾、救济、安置移民和婚姻登记等工作。与劳动部门合并后,劳动科职能同时并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检查上级有关农村救灾、救济方针、
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拥军优属,扶贫抚优工作;负责社会福利生产和民政事业费的管理、
使用工作;负责全县乡村政权建设、地名管理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和殡葬
改革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全县16个乡镇的民政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