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解放前兵役
第一章 兵役制度
第一节 解放前兵役
一、招 募
招募是以雇佣招收的办法募集兵员的一种制度。
1883年(清光绪八年),林口县域实行募兵制。
1912年,吉林省军伐实行募兵制,林口县域在其募兵范围之内。
东北沦陷初期,林口县域的国兵,由投降日军的地方军队和从地方招募的人员组成。招募
制实行到1941年4月11日《国兵法》颁布时停止。
二、征 兵
1941年 4月11日,伪满洲国颁布《国兵法》,以征兵制取代募兵制,规定年满19岁为征兵
年龄,被征者服役3年。凡适龄青年,具有小学以上文化都在登记之列,经体检考试合格后,
通知入伍,充当国兵。1941—1945年,县域征召伪满国兵5期共200余人。此期间,1943年伪满
政府规定,国兵检查不合格者要连续服役3年,从事军事工程建设苦役,每年6个月。此为勤劳
奉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