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解放后兵役 一、志愿兵
1946—1954年,本县实行志愿兵役制。解放初,为粉碎国民党军队对东北解放区的大举进
犯,广大青年积极报名参军参战。林口县域在解放战争时期,共有3 855人志愿参军;抗美援
朝战争时期,共有1 125人志愿参军奔赴前线。
二、义务兵
1955年7月30日,《兵役法》颁布,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其条件是从18—22周岁
的男女青年中挑选政治、身体合格,本人自愿的到部队服役。
1984年实行新《兵役法》,改部队接兵为地方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送兵。
三、义务兵与志愿兵结合制
1978年,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
规定从1978年起,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林口县有部分服役
6年以上的义务兵,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改为志愿兵。志愿兵一般服役 13年以上才能退役。
四、预备役
1955年 7月,根据《兵役法》规定,开始执行预备役制度。军官与士兵退出现役时,凡适
合预备役条件者,拟定预备役职务,发给预备役军官、士兵身份证,填写预备役卡片,编入预
备役。退役军官、士兵持预备役军官、士兵身份证、卡片和介绍信,到所在地人民武装部 (兵
役局)报到登记注册, 编入第一类预备役序列,接受定期与不定期的预备役训练。此外,在民
兵干部与基干民兵中,对适合预备役条件者编入第二类预备役。此项工作到1958年“大办民兵
师”时中断,民兵与预备役合为一体。
1962—1963年,全县进行一次登记核实工作。1972年结合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换发证件
工作,又进行一次核对登记。1982年 4月,对全县历年转业、退伍军人符合预备役条件者,办
理预备役手续,并按军、兵种及专业分类进行登记、建卡。1983年9月9日,林口县组建预备役
团。(附表23—1)
林口县1956—1992年征兵情况表
表23—1 单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