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待遇
第三节 教师待遇
一、政治待遇与社会地位
民国初期,县域塾师在民间被尊称为“先生”。沦陷时期,县域教师虽也受到民众和学生
的尊敬,但更多受日本宪兵、警察、特务的控制和歧视。
解放后,教师受到民主政府重视。1948—1950年,本县教师过“六六”(6月6日)教师节。
建国后,人民教师可以选派代表参政、议政。1951年5月1日以后,教师与工人一起过“五·一”
劳动节。1957年“反右派”斗争中,一些教师受到不公正对待,被打成“右派”,接受管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作为“臭老九”,有的被揪斗,有的受批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得到落实。 1978—1992年,全县教师中有518
人经过党组织培养,光荣加入中国共产党。部分优秀教师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党代
会代表或政协委员而参政、议政。此期间,教师中有1人担任过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担任
过县人大常委会委员; 1人担任过县政协常委会副主席,两人担任过县政协常委会委员。1981
年县教育科召开教师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模范班主任13人,优秀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1人,优秀
教师139人,先进工作者59人;并慰问具有30年教龄的老教师100余人。1985年 1月20日,第六
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同年9月10日,县教
育局召开庆祝第一个教师节表彰大会,奖励教师 500余人,并分别授予优秀教师、模范班主任、
教学新秀、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 1991年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各乡镇教育办主任(原中心校
长)按副科级管理。至此,全县中小学、教育办领导中按副科级管理者有 86人。1982—1992年,
全县教师中有30人荣获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其中聋哑学校教师许桂芝、吴智荣获“全国优
秀班主任”称号,许桂荣、许桂芝被国家残疾人基金会授予“全国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称号,
县高级中学教师唐耀舜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光荣称号。
二、生活待遇
民国初期,塾师的报酬是每生每月交纳学费 1银元,或者交纳谷米数斗,或者为塾师耕种
土地若干。沦陷时期,县域小学教师月工薪30—40元不等。
解放后,本县依照地方行政专署规定,两级(初、优两级)学校校长每月发给小米 4.4斗,
高级教员4.2斗,初级教员4斗;联合中学教员每月发给小米4.4斗。
建国后,教师生活待遇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相近,一律实行供给制。1952年 7月,根据教
育部通知,把教师报酬改成工资分,全县小学教师平均月工资分165.9分,中学教师平均167.6
分。1956年国家实行工资改革,将工资分改为工资制。小学教职工工资共分11级,中学分10级。
本县小学最低级为11级,月工资24.5元;最高级 5级,月工资57元。中学最低级为10级,月工
资39 元;最高级为 6级,月工资80.5元。1960年调整中小学教师工资,升级比例为27%。调整
后中小学教师平均月工资40.69元。1963年再次调整工资,升级此例45%。调整后教师平均月工
资中学42.17元,提高35%;小学为36元,提高37%。
“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工资没有调整。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师工资变动较大。1977年国家恢复工资升级制度。同年,全县
教师工资升级比例40%。1978年升级2%。1979年升级34%。同年11月,开始实行中小学班主任津
贴制度。中学班主任每月5—7元,小学班主任每月4—6元。1982年教师工资全面调整,普遍晋
升一级工资,部分工资偏低者同时晋升两级工资。1983年开始实行科技津贴制度,凡大专毕业
工作年满16年、中专毕业工作年满20年的一律享受每月 7元的科技津贴。1985年全面实行工资
改革。改革后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平均增加近20元。同年,开始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和教龄补贴
制度,年终奖金每人180元,教龄补贴按教龄长短每月补助3元、5元、7元或10元。1987年开始
执行年终一次性报刊补贴制度,每人 30元。1989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调整为8—14元。1987—
1992年,经过职称评定,兑现工资,教师工资额又有很大增长。
在生活福利上,教师享受公费医疗,职工病事假,女职工产假,职工退休、退职和探亲、
抚恤,粮煤补贴等待遇。各校实行勤工俭学以来,教师生活福利待遇相应提高。为解决骨干教
师后顾之忧,1982年县教育科为镇内教师建家属房1 175平方米,解决教师住房 28户。同年,
县房产部门分给教师两户住房。1984年县委、县政府安排教师子女24人就业。1987—1990年,
县委、县政府为镇内中学和乡镇高中骨干教师37户148口人解决“农转非”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