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四章 文化组织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建国初,文化与教育部门合一,称文教科。1954年称教育科,文化职能仍在其中。1956年
9月,机构分开,单设文化科,编制4人。1958年4月3日,文化科与教育科合并,称文教局。1960
年5月20日,文化、教育分设,称文化局,编制 3人。12月6日,两机构合并,称文教局,编制
13人。1961年5月,机构分开,称文化科。1962年5月19日,两机构合并,称文教局,编制10人。
6月23日,称文教科。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文教科机构瘫痪。1968年 8月,文教卫生革命委员会成立。1969
年称文教革命委员会。1970年称文教科。1973年3月10日,编制15人。
1979年6月10日,文化、教育分开,称文化科。1984年5月,称文化局。1985年 1月,行政
编制8人。3月,增加事业编制两人。1992年,共有编制10人,其中行政编制 8人。其内部的社
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县政府下设机构,由文化局代管。下属单位有文化馆、图书馆、文
物管理所(与博物馆合署)、文工团、新华书店、电影公司和电影院。
“文化大革命”以前,县文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和“推陈出新”的方针;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
向;制定全县文化工作计划,管理文化市场,繁荣乡土文艺创作,宣传歌颂党在社会主义建设
时期的丰功伟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文化局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艺工作的路线、方针、
政策,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文化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制定全县文化事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
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繁荣文艺创作,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民间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文物征集、遗址保护及管理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