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妇幼保健
第四节 妇幼保健
一、妇女保健
(一)接 生
1936年,林口街有一日本人开设妇人医院,用新法接生。但其主要是为日本人服务,并且
费用昂贵,一般中国人无力问津。中国劳动妇女分娩只能靠民间产婆,以旧法接生,卫生条件
恶劣,产妇死于难产、产褥感染时有发生。由于滞产、难产和不良接产造成的会阴裂伤、尿瘘、
粪瘘、子宫脱垂等人为的疾病也很多,有的甚至造成死亡。
解放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妇女卫生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妇女身心健康。1948年,
开始在县医院试行新法接生,1956年,向各乡推广。同年,培训农村接生员 110人。1958年,
举办助产士训练班,为各公社卫生院培训助产士21人,使各公社都有 1名妇幼保健人员。1959
年,全县妇幼保健工作重点转向为各管理区培训合格的接生员。60年代,旧法接生逐步为新法
接生所取代,妇女儿童健康有了基本保障。至1982年,全县 16个公社262个大队有新法接生员
316人,各村屯都有新法接生员;新法接生率达92%。80年代以后,还在农村开展了住院分娩工
作,15所乡镇卫生院中有10所具备住院分娩条件,有分娩室、专职妇产科医生,能开展孕妇产
前检查和产后访视。1992年,全县新法接生率达 99.4%。在此基础上,又开始推行家庭科学接
生。
(二)劳动保护
建国后,随着妇女参加工农业生产人数的大量增加,适应妇女生理特点的劳动保护措施也
相应加强。县内农村社队和城镇工厂都能根据妇女生理特点,为她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并
给予一定的工作和休假方面的照顾,普遍执行“经期调干不调湿,孕期调轻不调重,哺乳期调
近不调远”的劳动保护制度。80年代以后,推行“五期”劳动保护制度,即针对女职工月经期、
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特点,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制度,以确保妇女身心健康。
(三)平时保健
50年代以后,本县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妇女卫生知识,开展妇科病的防治工作。对孕妇宣传
母婴卫生知识,开展产前检查等工作,使妇女病基本得到治疗。1979—1980年,本县集中医务
力量开展妇女病普查与普治工作,重点普查“子宫脱垂”和“尿瘘”病。共检查54 468人,查
出患者372人,手术44人,上子宫托158人。80年代以后,对县直18个机关单位已婚妇女进行身
体健康状况普查,普查率为85%,治疗率达90%。
二、儿童保健
林口县妇幼保健站自1953年成立以来,对儿童保健的管理工作逐步加强。三年自然灾害和
“文化大革命”时期,儿童保健管理工作一度削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儿童保健管理工
作重新得到加强,并逐步向科学化管理发展。
1983年,全县儿童防疫保健纳入计划管理体系,为防治儿童流行病提供了切实的组织和物
质保障。1990年以后,全县实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59个集体、个体托幼机构进行规范化管
理。全县27 918名7岁以下儿童有23 630人被纳入系统管理体系,系统管理率达85%。在系统管
理体系下的儿童,定期接受身体检查,其生长发育受到卫生部门的监测,有利于防治疾病,健
康成长。1992 年,县妇幼保健站在县医院和7个乡镇卫生院,开展了母婴同室和母乳喂养工作,
有选择性地对974名儿童开展了微量元素测定,测定后治疗409人。同时,开展了小儿腹泻、肺
炎等病的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