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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药政

第二节 药政



  

   一、药价管理

  解放前,药品基本上按照商品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由药店随供求关系变化议价出售。建国
后,药品一直由国家统一定价,由当地物价和医药管理部门监督执行。90年代初,改革开放深
入发展,药店进货渠道增多。有些药店直接从厂家进货,药品价格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上下浮
动。有些药店还议价售药。

   二、药品质量管理

  80年代以后,假冒伪劣药品时时出现,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1984年国家《药品管理法》
颁布实施后,本县依法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卫生、医药、工商管理部门密切合作,严厉打击游
医药贩的非法活动。为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县医药管理
局常年坚持对“三无”(无批号、无出厂日期、无注册商标)药品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即送交县
药品检验所提样化验鉴定,对含量不足,缺少有效成分的药品查封处理。同时监督检查过期药
品,严禁药店和医疗单位销售过期药品。1986—1992年,共查出假冒伪劣和过期药品 200余种,
其中中药饮片5 000公斤,西药400余箱,价值共5万余元,全部予以销毁。

   三、毒麻药品管理

  解放前,毒麻药一律由日本人经营的西药店出售,医院里的毒麻药品也由日本人控制。伪
满政府虽然禁毒,但禁而不严,民间种植、贩卖和吸食鸦片现象十分严重。解放后,党和政府
明令禁毒,本县在反奸清算运动中没收烟具和毒品,根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毒患。建国后,
县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毒麻药品管理的规定,设专人专柜保管毒麻药品,严格控
制使用。凡需求者,必须经负责医生核准,按使用权限限量使用。使用者要进行专册登记。

   四、制剂药品管理

  自89年代《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后,县医药管理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制剂药品管理的规
定,对医疗部门生产的制剂,只限于医疗单位临床试用,不得流入市场。制剂前,必须具有上
级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制剂质量标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对制剂经常进行抽样检
验。为搞好药品检验,成立林口县药品检验所,有主管药师两人,药师两人;检验设备比较完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