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管理
第二节 行政管理
沦陷时期,伪满林口县公署行政科禁烟保健股和林口警察署卫生系负责全县卫生行政管理,
执行伪满政权的卫生方针、政策,通过“医师法”、“汉医法”等法规制度,对中西医务医药
人员进行管理。每年召开一次全县医生参加的卫生行政会议,由伪满省公署保健科来人参加,
并作报告。会议主要内容是布置卫生工作任务。
解放后,1948年 9月开始,县政府卫生科负责全县卫生行政工作;成立国营医院,教育医
务医药人员为工农兵服务,重视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国后,县卫生科遵循“面向工农兵”、
“以预防为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方针,积极组织医务人员防病治病;参加
爱国卫生群众运动;研究祖国医学,总结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经验;贯彻全国农村发展纲要,培
训农村卫生工作人员,在全县各区普遍建立卫生所。1953年开始,逐步引导个体行医人员走联
合行医道路,建立集体联合诊所。1956年,对个体医务医药营业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之走
上公私合营道路。1958年人民公社成立国营卫生院,各管理区成立集体卫生所,使全县形成县、
公社和管理区(大队)三级医疗卫生网。同时,在医院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的管
理体制。
“文化大革命”时期,院长分工负责制被取消,代之以革命委员会领导体制,废除规章制
度,管理混乱。此时期,贯彻毛泽东主席“六·二六”指示,动员城镇医务人员下乡,充实农
村各地卫生院、所。在农村普遍推行赤脚医生体制。1977年《林口县赤脚医生管理办法 (试行
草案)》规定: 每个生产小队要有一名赤脚医生,每个生产大队要有一名女赤脚医生,每个自
然屯有一名接生员及计划生育宣传员。赤脚医生要亦农亦医,又红又专,会中会西,能防能治;
必须参加集体分配,一律实行工分制;只能在本大队合作医疗站内行使医药职权。公社合作医
疗总站,在公社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助大队党支部加强对赤脚医生的领导和管理。公社合作医
疗总站根据本公社的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经公社同意,可在本公社内调整使用赤脚医生。建
立赤脚医生档案,进行政治审查和技术考核。赤脚医生的选用和调换,由生产大队党支部讨论
提名,公社合作医疗总站审查、考核,公社党委批准,报县卫生科备案,并发给“赤脚医生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赤脚医生体制被废除,恢复“文化大革命”前的村医体制,赤脚
医生经过考核逐步转为乡村医生或卫生员。各级医院革委会陆续撤消,1981年恢复党支部领导
下的院长负责制。1985年以后,逐步实行院长或站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内部职工聘任
制。至1992年,“三制”在全县各医院获得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工作计划、目标、定额布局日
趋合理化,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完善,浮动工资奖金与目标挂钩,多劳多得,行政管理逐步走上
规范化、制度化的科学管理轨道。县卫生局大力开展优质服务等宣传教育活动,使全县医务人
员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医德医风明显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