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2年 6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
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全县对财政经费预算内开支的国家干部实行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经费由卫生、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由财政拨款,卫生部门具体掌握使用。1965年遵照
卫生部、财政部规定,职工看病时个人付挂号费,节省部分公费医疗开支。1974年卫生部、财
政部规定,非治疗必需的营养、滋补药品费用由个人负担。同年,本县成立公费医疗预防管理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都按具体工作地址就近划分医疗点,定点就医。
重患和疑难病人转院须经县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介绍。70年代以后,干部老龄化日趋严重,职
工总数不断增加,致使就医人数增加;加上药价上涨,新的诊断设备不断增加以及管理制度不
够完善等因素,致使公费医疗经费不断增长,严重超支,财政负担沉重。1987年开始改革公费
医疗制度,实行公费与个人负担挂钩,分门诊和住院治疗两部分,按比例由个人负担一小部分
药费:一般职工门诊公费负担85%,个人负担15%;住院公费平均负担80%,个人平均负担20%。
1991年,将公费医疗费用全部包给县医院,由县医院具体掌握使用。患者直接到县医院公费科
报销医疗费中由公费负担部分。(附表28—7)
林口县部分年份公费医疗经费支出表
表28—7 单位:万元、元
注:1990年超支经费数是1988—1990年三年超支经费总和。
二、合作医疗
1958年,本县开始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当时,先在建堂公社搞试点。1959年以后,
因连续三年自然灾害,合作医疗制度未能推广开来。
“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县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按人数向各
生产小队筹集合作医疗资金,由大队卫生所集中使用,方便社员就医。1975年全县农村建合作
医疗点 215个。但是,由于农村经济落后,集体无力筹集足够资金,合作医疗经费严重不足。
为此,采取向社员集资和节省资金等措施尽量坚持合作医疗制度。每个社员每年交两元以上的
筹集金,赤脚医生要尽量多采用“一根针、一把草”(针灸、中草药)来治病。强调土医、土药、
土法“三土上马”,自种、自采、自制、自用“四自创业”。这些措施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集体医疗资金缺乏的难题。至1981年,全县合作医疗点坚持下来的已经不
足10个。1992年,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继续抓好农村合作医疗的指示精神,坚持自愿互利,取
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大力恢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年底,全县农村有80多个村屯恢复了合
作医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