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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绥宁省五林县政府、绥宁省人民自卫军一支队第十四团司令部布告

五、绥宁省五林县政府、绥宁省人民自卫军一支队第十四团司令部布告




   五、绥宁省五林县政府、绥宁省
人民自卫军一支队第十四团司令部布告

第十九号

为告土匪投诚交枪由

  为布告事,查我东北自解放以来,各地相继组成了人民武装(自治军、自卫军),为保护人
民利益,建立和平民主的东北计,曾日夜不休积极剿匪,故各地土匪现已大部肃清,治安方面
日渐巩固,人民皆各得其所,各安其业,享受着和平民主、安居乐业的生活。但尚有一部分地
痞流氓及不觉悟之徒,执迷不悟,仍做土匪活动,随意抢夺民财,破坏交通,剥夺群众利益,
激起人民之公愤。今为举群力,彻底根除匪患起见,更为挽救受骗青年,避免中国同胞自相残
杀,确保和平民主之实践,特决定左记几项,希望全县市民一体周知,仰即遵照实行,万勿违
延,自取其祸,勿谓言之不预也。此布。

   计 开

  一、凡在本县区域内之居民,其家属如有充当土匪者,应火速向军政机关报告登记存名后,
限自布告日起,在半个月内必将土匪叫回,若隐藏不报及在限期内不回者,即将其当土匪人家
家产全部或一部没收之,分给被土匪抢夺之居民。如在期限内归回者,我军政机关绝对本宽大
政策,不究既往,使其各得其所,各安其业,享受安居乐业生活。

  二、各街村屯长由布告日起,即应彻底清查各所管区域内充当土匪之人数后,本着一项规
定,督促其家属令其在限期内找回。在清查终了应迅速由街村屯长报告军政机关,如清查不彻
底或隐藏不报时,各街村屯长应负责并受一定之处罚。

  三、由布告日起,今后一切土匪无论住于何屯及通过何屯,屯长应负责立即报告军政机关。
如不通报或故意违延,由军政机关查知后,各屯长屯民应负责并受严重处分。

  四、各屯如有隐藏土匪之居民或给土匪通信报告,送粮管饭者,依勾结土匪,窝藏土匪论
罪,一经军政机关查觉决不宽容。

  五、在家属有当土匪者,经报告登记后,政府本宽大政策欢迎之。如携枪自动向我军政机
关投诚者,政府按价三分之一贷给奖励之。

  六、各屯隐藏之枪支,限半月为期急速送交我军政机关,按枪支之种类发给贷价并给交枪
证明。到期不交者,经政府查出依军法处分之。如各村屯意欲保存自卫,经政府批准并发给证
明后可以保存。

  七、以上六项之规定,如有故意违犯者,按布告之通过,依政府法令严重处罚,决不宽贷,
切切此令。

   县 长:孙国栋

   副县长:张学眷

   团 长:董振东

   政治委员:胡子美

   政治主任:徐 昌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六月十八日

   (摘自《林口县志》资料稿“附录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