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经济
第二节 集体经济
1955—1985年,农村经济经历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三种形式。
农业生产合作社
党和政府为使农民共同富裕起来,本着“逐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采取
了三个互相衔接的步骤:第一步,成立带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常年互助组;第二步,在互助组的
基础上,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小型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合作社;
第三步,在初级社的基础上,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过程,大体经历了试办、发展、巩固提高、大发展四个阶段。
试办阶段(1952—1953年) 土改后,广大农民获得土地而缺乏生产资料,为了发展生产,
自愿地组织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开始走上互助合作的道路。大规模经济建设开始以后,国家对
农业合作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了穆棱县农村合作化的发展速度。1952年 3月。二
区(今福禄乡)福生村以金福顺为首试办第一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常胜生产合作社(初级社),
共16户,22个劳动力,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取得了经验,奠定了基础。1953年 2月,中共中
央公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遵照“省委控制、县委掌握、区委领导”的原则和
“只准办好,不准办坏”的要求,在建社的试点中,坚持积极谨慎和逐渐发展的方针,首先在
群众自愿要求的基础上,经领导选择,审查条件,慎重的确定建社对象,然后进行教育酝酿,
训练骨干,培养典型。试办合作社工作于1953年挂锄期间全面铺开,到1953年底,全县试办13
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民286户,占总农户 2.1%。由于县委严格掌握办社的基础与条
件,防止和克服盲目发展贪多冒进的情绪,13个试办社均做到了“摊子小、债务少、帐目清、
开支小、分粮多”的要求,获得了好的收成,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产量和收入普遍超过当地
最好的常年互助组,显示了初级社的优越性。
发展阶段(1954—1955年) 在巩固老社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区级试办,有领导有阵地发展
合作社,本着“数多、质高、成本低”的要求,全县计划发展1.5倍,有条件可发展2倍。由于
农民要求办社的积极性高,领导上控制较严,因而出现了没经领导批准的“黑社”。1954年春,
全县城乡普遍开展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运动,向农民进行了走合作化道路的教育工作,
广大农民觉悟空前提高,出现了全县农业合作化第一个高潮。县委根据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
议精神,满足了广大农民的愿望,突破了年初建社的的指数,年底发展到 235个。新老社共有
389个,参加农户5 405户,占总农户41%。
巩固提高阶段(1955年初—1955年末) 1955年1月 10日,黑龙江省委转发《中共中央关于
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决定,“控制发展,着重巩固”,从此全县遵照“生产增
加,分配合理,接受国家计划,认真团结并帮助社外农民”的 4条要求,全力转向巩固。在此
期间,县委重点抓了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和合理计酬,先后下发《关于农业合作社几个政策性具
体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农业合作社分季分级劳动定额试行标准》,这些措施、规定和办法,
对保护群众办社积极性,巩固提高合作社起了重要作用。
大发展阶段(1955年末—1956年春) 1955年 7月,传达了毛泽东《关于合作化问题的报告》,
根据毛泽东这一讲话精神,批判了保守思想,纠正了所谓“只顾巩固,不愿发展的片面认识”,
检查了所谓“对领导作用和群众热情估计不足的缺点”。其实穆棱县合作化运动一直是比较正
常的,经过一段发展,适时转入巩固也是必要的,因而尽管进行了检查,仍然强调贯彻“一面
巩固,一面发展,不同区村,不同要求”的积极稳妥方针,抽调干部下乡帮助巩固和发展合作
社。但毛泽东《关于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及其后关于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17条指示传达
到基层后,广大群众的办社积极性骤然高涨,1955年底,新老社发展到636个,参加农户8 514
户,基本实现了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化(初级社)。在初级社发展高潮中,1954年 3月26日伊
林(四区)北村以潘绍禹为首,由6个初级社327户,第一个实行以村为单位,一切生产资料作价
投资,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制为特点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当时称北村集体农庄)。这样
的高级社,1955年春发展到 8个。由于高级社增产显著,分配合理,广泛的吸引着农民,遂在
全县农村又掀起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热潮。“社比组好,庄(高级社)比社强”已成为农村
群众的普遍舆论,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争先恐后要求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有的不经申请批准
就自行“过渡”。不仅老社要求过渡,绝大部分新社也要求“一步登天”,单干户也要求“走
直路”。1956年春,全县有13 187户农民组织在84个高级农业合作社中,至此,全县实现了完
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合作化后,全县认真贯彻了中央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章程草案》,并根据1956
年2月1日下发的《关于高级社若干经济问题处理暂行办法》,对高级社的土地,主要生产资料,
公共财产,股份资金,劳动报酬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1956年 5月18日,省委又转发中
央《关于勤俭办社的指示》,把 90%以上的高级社增产增收的要求,作为整顿与提高农业生产
合作社的基本条件。这些工作,对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很大作用,对互助组直接
进入高级社是一个重要补充。
1955年上半年前,全县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是健康的,贯彻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的方针,坚持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的原则和依靠贫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办合作社的政策。
合作社的兴办防止了农村两级分化,增加了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粮食产量和社员
收入逐年提高,体现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1955年下半年后,农业合作化出现了发展过快,一
哄而起的弊端。特别是一大批高级社在短短的两个月就建立起来了。这种操之过急的作法,使
一些农民入社不是出于自愿,一部分高级社不具备条件,使社员的积极性和高级社的优越性没
有得到充分发挥。
人民公社
1958年 9月,“大跃进”运动在全县掀起的同时,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农村人民公社是以
乡(镇)为单位,由各高级社联合组成的,是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政社合一的组织。既
是农村中的经济单位,也是政权基层单位,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即: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三者之间是领导被领导关系,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入社农民称“社员”。社员必须在积极参加集体劳动发展社会主义
集体经济前提下,利用工余和闲散劳力从事自留地和家庭副业。人民公社历经24年(1958—1982
年)。初期:(1958年9月—1959年 3月)刮起了以“一平二调”(即平均分配、无偿调拨)为特征
的“共产风”。把生产合作社的所有财产一律归公社所有,在各管理区(后改生产大队)之间搞
无偿支援和“抽肥补瘦”,任意调拨集体的劳动力、耕畜、土地、资金和物资。在分配上大搞
平均主义,社员干活不记工分,按人平均付酬,“干活有好坏,拿钱一般多”,不承认差别,
搞穷富拉平;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大搞公共福利事业,有的社在医疗、理发、洗澡、教育、
看电影方面免费。各公社普遍大办公共食堂,有些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在公社内实行组织军
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这种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共产风”,实质是大集体共了小
集体的产,小集体共了个人的产,严重地违背了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原则。结果引起了群众
不满,造成广大农民的思想混乱和恐慌,挫伤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在大刮“共产风”的同时,
“高指标、浮夸风、瞎指挥”盛行起来,“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口号在报纸上也出现
了。各公社纷纷制定了高指标的生产计划,有的公社提出1959年的粮食产量要翻两番;有的公
社提出三天内实现绳索牵引化,一个月搞完土地深翻(深翻三尺而不顾土质),每垧施肥30万斤。
盲目兴修水利,八面通公社三昼夜修起124 处水利工程。这种弄虚作假,不顾实际的作法,不
仅劳民伤财,而且对干部和群众的思想作风起了很坏的影响。中期:(1959年 3月—1978年)20
年间,经营规模、分配形式有很大发展,但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时轻时重,始终未能从根本上
摆脱生产上“过分集中”和分配上“吃大锅饭”这两个弊端。1959年 3月,本着黑龙江省委农
业六级干部会议精神和《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问题的决议》,全县进行整顿农村
人民公社。在所有制、分配制度、经营方式等方面,纠正了左的作法,批判了“一平、二调、
三收款”的“共产风”和平均主义倾向,建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所有制,贯彻“各
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控制了积累比重过大的作法,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
家庭副业,以保证社员增加收入。建立和加强了公社财务管理制度;把过去的供给制食堂变为
季节性的劳动力就餐点。在农业生产上,纠正过去片面追求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改为增加耕地
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相结合的方针。在兴修水利,深翻地等方面,强调了既要照顾当前生
产需要,又要积极稳妥的前进。在农业机械化上,纠正了短时间内实现轴承化、轨道化,与镰
刀扁担绝交的不切实际的作法,确定农业技术改造必须实行国家援助与群众力量相结合,田间
作业和非田间作业机械化相结合,机、马、牛相结合等一系列两条腿走路方针。纠正农业生产
以粮为纲的片面的观点,制定了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和相应的政策措施。这些纠正工作,
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共产风”等左倾错误在农村中的继续蔓延。由于当时处于充分肯定“大
跃进”,没有从思想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上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来得及全面贯彻执行,
致使在“反右倾”之后,左倾错误又开始复活和发展。1960—1962年,全县农业又连续三年遭
受自然灾害,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损失,农村经济陷入严重困难时期。在这个时期中,粮食突破
了人们常谈的“危险线”。
1960年8月,党中央发出了“动员全党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指示后,1960年 11月发出
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1963年3月,又下发《农
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这些文件,给穆棱县农业上的调整工作指明
了道路。在整风整社中,集中力量解决对农业生产破坏极大的 “五风”问题,(即“共产风”、
“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瞎指挥风”), 特别是纠正严重破坏农业生
产力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纠正人民公社内部的平均主义和社队规模偏大,公社对下级管
得太多太死,民主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人民公社管理区,凡不按政策规
定、不等价、无偿抽调社、区、队和社员个人的一切财物和劳动力,不管以任何名义,一律认
真清理,坚定地、全面地、彻底地进行退赔。确定了生产队为单位三级所有制之后,“五风”
有很大克服;落实了自留地2.3万亩,占耕地面积5.6%;生产队的平均主义有所克服,全县80%
的生产队实行“以产计酬”,20%的生产队实行 “三包一奖,以工计酬”。整顿公共食堂,缩
小了供给范围,实行包五保户和对困难户补助的办法;许多具体经济政策,如允许社员发展家
庭副业和手工业生产。开放农村集市贸易,以及卖猪留肉,小麦留粮标准兑现等。党的政策受
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调动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62年粮豆总产量2 652万公斤,比 1961年增
长25.1%。人民生活有了改善,人均收入由62元增为 71元。集体经济得到了进一步巩固。1963
年,认真贯彻执行“六十条”和各项规定,在分配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
系,兑现“定购”、“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等一系列征购政策,兑
现积肥报酬,大牲畜的“四包一奖制度”。贯彻执行生产队发展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的政策,
落实山林、草原、水面、草塘所有制和使用权。在经营管理方面,生产有计划,管理有秩序,
财务有制度,劳动纪律好。在生产责任、耕作质量和合理的劳动报酬等方面,形成了一套科学
的管理制度。有利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有了显著恢复。粮豆总产量比1960年
增长 38%。1964年,全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大批促大干,大干促大变”,强行大造
梯田,劳民伤地。“以粮为纲”搞“穷过渡”,把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甚至自留地,统统当
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八面通公社四合大队历来多种经营好,砖瓦厂和四坊俱全,年年劳
动日值不下2元,富裕程度占全公社 13个大队之首,在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砍掉多种经营
以后,当年劳动日值下降到0.34元,形成了治富致穷。1965年,开始了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亦称“四清”运动),全县按照八届十中全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进行了“阶级”、
“社会主义方向”的宣传,同时又深入的进行了有关政策教育,让干部自觉革命“查上当,放
包袱”。对犯错误的干部实行“冷处理”。采取扎根串连、检举揭发,“洗温水澡”、“层层
下楼”,小会围攻,大会批斗等作法,对所谓“四类分子”(社教运动中.干部排队为四类,第
四类干部包括阶级异己分子、不可救药的蜕化变质分子、 贪污盗窃分子、投机倒把分子)。这
四类干部中包括的四种人,当时称为四类分子和地富分子,还做了“出门报告、来客挂号,积
极生产,定期汇报”的规定。这样一来,严重的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农村社队中在
经营管理、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一律视为阶级斗争。把“走后门”、“官僚主义、损失
浪费、多吃多占”视为“修正主义”。认为农村干部“摸一个烂一个”。运动逐步发展到矛头
向上,领导干部要敢于“引火烧身”,这样一来,使不少党的基层干部、基层组织受到打击。
社教运动中严重的扩大化错误,为“文化大革命”开展,提供了思想和理论上的依据。1966—
1975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农村秩序混乱,领导班子瘫痪。在农业生产上,搞“以粮为纲”,
“割资本主义尾巴”,只抓粮食生产,限制农民搞其他副业,结果造成市场上农副产品短缺。
一方面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另一方面,农民收入下降。由于搞“农业学大寨”运动,“大寨
式”的样板田,造成毁林开荒,非但没有使粮食增产,反而破坏了生态平衡。在调整时期奠定
的比较合理的农牧副渔业比例关系遭到严重破坏。大批“三自一包”、“工分挂帅”,生产管
理混乱。叫嚷“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左的
错误愈演愈烈。后期:(1976—1982年)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胜利,从危难中挽
救了党和国家,结束了“文化大革命”。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现全县工作
重点转移,广大农民怀着无比喜悦的心情,决心拥护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向四个现代化的目标
前进。1979年 5月,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把农业突出的加强起来,真正
做到“小段包工,定额计酬”责任制,个别生产队开始实行联产承包制。这一段生产责任制主
要形式是不联产的包工责任制。1981年 1月,根据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确定生产要有一定的速
度。财政收入要有一定的结余,人民生活要有一定的改善。在粮食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加快经
济作物和多种经营的发展。把实现粮食、经济作物和多种经营产值“三三制”作为农业内部进
一步调整的方向。1981年12月,根据省委“农业生产责任制座谈会”精神,全县农村社队,逐
步建立起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到组)为主要形式的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
一部分队实行小段包工;还有少数队实行口粮田、扶贫田和几统一的包产到户(简称“双包”)。
多种经营生产已普遍推行由专业队、专业组、专业人承包的联产计酬责任制 (简称“四专一联”)。
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也开始实行联产责任制,农村干部也建立了岗位责任制。根据“有利于统一
经营、分工分业、实现现代化大农业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要求,穆棱县确定:第一,
大力提倡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即在生产队、生产大队统一经营条件下,农、林、牧、
副、渔各业实行专业化生产,按着方便生产、有利经营的原则,各业分别承包。可以包产到队、
到组、到劳、到户。第二,积极推行农机联产计酬责任制。在实行“定额收费、按亩挂分”的
基础上,普遍推行“单车核算、五定一奖”生产责任制,也可实行“机队单独核算,车组收支
包干”的生产责任制。第三,继续推行统一经营,联产到劳(到组)的生产责任制。基本作法是
“四统四定”。“四统”就是在生产队统一种植、计划;统一管理使用农机、车马;统一掌握
生产费用;统一核算分配。“四定”就是对承包的劳力定地块、定产量、定费用、定奖赔。第
四,对“三靠队”(生产靠贷款、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实行几统一的包产到户、
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其基本作法是:坚持“三不变”,即土地、机械和基本生产资料集体
所有制不变,生产队体制不变,债权债物不变;坚持“三统一”,即生产队统一种植计划、统
一管理农机车马、统一出售农产品;“三定”,即定地块、定征购、定提留;纳税、征粮、贷
款仍由生产队统一办理。1982年,全县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队发展到基本核算单位总数的
78.5%,其中,联产到劳责任制成为主体形式,占48%;联产到组的占 12%;专业承包的占9%;
包产到户的占11%;小段包工的占20%。这个期间,农田的包干到户还仅限于贫困队(即三靠队)。
实行包干到户的生产虽然为数不多,但这种生产责任制以其“责任具体、利益直接、经营自主、
经济实惠”的优点,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农村经济调整和改革,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有力的推动了农业生产全面持续的增长。1982年粮豆亩产164公斤,比人民公社中期增长59%,
比初期增长68%。后期的人均收入128元,比中期提高84%,比人民公社初期提高1倍。
家庭联产承包制
1983年1月,根据中发〔1983〕1号文件,加快了改革步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消了原
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了乡(镇)村政权组织。农村生产责任制,经历了由不联产到
联产,由联产到组发展到包干到户,进而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承包责任制。
是年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发展到 94%,1984年春,全县实行了这种形式责任制。农村
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制,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家庭经营形式。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承包,经
营自主,自负盈亏。 承包户按国家规定缴纳农业税。按承包土地多少,向集体摊纳提留金(包
括公益金、公积金和干部补贴),平均每亩旱田摊纳人民币8—12元;每亩水田18—22元。农产
品销售,以合同形式交售国家外,全部自行处理。即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
的。从制度上根除了生产“大帮哄”,分配“大锅饭”的两个弊端。家庭联产承包制,是在党
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在实践中显示了旺盛的活力。
家庭联产承包,促进了农机体制的改革,变集体经营为个人承包和自营,推进了农业机械
化事业的发展。1985年农民自营的拖拉机已达1 969台,载重汽车 51台,占全县农村拖拉机、
车拥有量的92%。
各种商品生产专业户大量涌现。据1985年统计,全县已有各类专业 2 953户,占农户总数
的8%,其中,种植业1 314户,林业206户,畜牧业414户,渔业39户,运输业432户,建筑业78
户。种植业有一个专业村,畜牧业有两个专业村。
农民自愿组织的经济联合体蓬勃兴起。1985年,全县已有 114个。其中,有劳力、资金联
合,按劳分配辅以股金分红的合作;有合股经营,按股分红的股分式合作;有分散生产、加工、
销售、贮藏多环节的合作;有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联合企业;有农民自营经济,即与合作经济脱
勾的个体农民;有合股企业(它与经济联合体的区别是少量雇工); 还有农民家庭企业(它与农
民自营经济的区别是雇用工人)
上述各种经济形式,它们的经营范围,经营手段、联合形式和分配制度各有特点,商品率、
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也有差距。
家庭承包后,1985年全县农村合作经济总收入14 539万元(统一经营收入400万元,占2.7%,
承包收入8 207万元,占56.45%,农民自营收入5 428万元,占37.3%,新经济联合体收入504万
元,占3.5%),比1979年增长4.7倍。人均千元以上的有1 612户;有114个万元户;有 5个千元
村。全县人均收入554元,比]979年增长5.3倍。1985年的粮豆亩产231公斤,比1979年增长67%。
1983年,全县完成了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行“政社分设”,恢复了乡(镇)制,建立了村人
民委员会。为农村生产服务的新型乡(镇)“农工商联合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下设
农机、农技、经管、水利、林业、畜牧、乡镇企业、农电等 8个分公司(站),它们实行企业化
经营,社会化服务。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等多方面的服务,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社会主义农业所有制的不断完善,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生产的发展,又推动着社
会主义所有制的完善。今后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调整,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现
代化转变,种植业、多种经营、乡镇企业的产值比重将是 3:3:4的结构,基本实现生态与经济
的良性循环。农村合作经济将会有更新的局面,农村商品生产将会有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