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制度第一节 土地开发 清康熙七年(1668年)起,为保持所谓“龙兴之地”,旗人独占土特产品,对东北地区实行
封禁政策,停止移民。穆棱河流域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流民归还令,从此,顿使故地
交通闭塞,旷无人烟,已经发展起来的经济文化亦遭中缀。光绪七年(1881年)清政府为了抵制
沙俄侵略势力与解决地方财政面临的困难,方实行 “开禁放垦,移民实边”政策。 光绪八年
(1882年)四月,经招垦局指派屯兵管带吴永敖从山东招来屯兵 200人,分别安置到三岔口之间
各屯(赶面石、穆棱河、马桥河、细鳞河、小绥河、三道岗子)。是年,从山东招远移民 8户,
从金州移民10户(共计61口人,其中12户有家属),在上城子(今兴源镇)定居。从此,始有垦民,
进行了局部开发。光绪十三年(1887年),放荒834.9垧,到光绪十六年(1890年)垦民开出熟地2
79.55垧;各屯兵垦出熟地729.8垧。宣统元年(1909年)穆棱县建治之时,私垦地和驿站站丁改
归民籍照章升科的耕地已有1 416垧(21 240亩)其中水田465亩。从民国元年(1912年)到民国20
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的20年间,土地开发比清代发展为快,除续放余荒,着重招垦。
经过余荒招垦以及清丈、清赋、变卖原旗属官产等耕地面积达 32 202垧(483 030亩),其中水
田7 680亩。比清末增加21.7倍。年均开垦1 539垧(23 089亩)。伪满时期(1932—1945年)殖民
统治,以“军事用地”、“满拓范围”为名限制开荒。加之,康德元年(1934年)起,农村实行
残暴的强行归屯并村政策,逼迫各村屯农民离开家园,限期迁进指定部落,原村房屋被拆,造
成大片撂地。伪满康德 12年(1945年)总耕地面积下降为 23 125垧(346 875亩),比民国 20年
(1931年)减少39.3%。其中水田22 312亩、比民国20年(1931年)增长1.9倍。
解放后,党和人民政府重视、鼓励土地资源开发建设,实行优待、扶持、奖励垦荒政策,
凡计划内垦荒者,三年内免收农业税,每亩补助开荒费14元。大大激发了农民开荒积极性。1959
年,耕地面积发展为421 100亩,比1945年增长 21.4%,年均垦荒7 423亩。1969年,耕地面积
为462 500亩,比1959年增长9.8%,年均垦荒4 114亩。1979年,耕地面积为760 171亩(含计划
外面积),比1969年增长64.4%,年均垦荒29 767亩。1985年,耕地面积为783 831亩(含计划外
面积),比1979年增长 3.1%,年均垦荒3 943亩。比1945年增长 1.26倍。40个春秋,年均垦荒
10 903亩。其中,水田发展为47 000亩,年均开发1 175亩。
耕地面积情况表
(1909—1985年)
单位:亩
注:表内1946年后的数字为计划内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