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管理
第三节 土地管理
清光绪九年(1883年)正月,委办、委员、州判王国栋到穆棱河招垦局经理垦务。七月,派
委员曲作寅接管。光绪十四年(1888年)公布招垦章程,垦民领荒,十年内不缴租赋,自第十一
年开始起租。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起,又准许旗地自由买卖,土地制度由国有转化为私有。
土地开垦后的所有权,比开垦初期多而分散,其主要原因是分家或家庭生活困难把土地卖掉,
而分家则是主因。这种原因就是地主变耕地户,或为农业劳动者,地主没落,乃出现贫困户的
一大主因。另外,富户农民向地主方向发展,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出租土地,从中榨取利益再
买土地,扩大剥削资本。土地占有集中。经历清末、民国、伪满三个时期,直至土地改革前的
土地,始终高度集中在地主和有势力的官商手中,并可自由买卖、转让、出租和典当。
新中国成立后,本着党和政府对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后期国务院公布
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
有关规定,凡1962年 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发时确认的生产队经营的土地
(包括社员宅基地、自留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以及县人民政府确认的生产队使用范围
内的小片荒山、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土地,均归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简称,集
体所有土地,下同)。 其中,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以生产大队为基
本核算单位的归生产大队集体所有。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举办的集体企事业用地,分归公社、
生产大队所有,但其中占用生产队的仍为生产队集体所有。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
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归村民委员会管理,分包农民经营。经村委会同意允许转包,不准私自买卖
和改变用途。
对国家拨给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建设已经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
的土地;国家拨给机关、企事业、部队农副生产和职工家属、生产队使用的土地;经批准拨给
社队使用的国家宜林荒山、荒地和草原、水面;国家建设征用未用和机关、企事业、部队农副
业生产基地停办后交给社队使用的土地,未经划拨的荒地、荒山、草原、林地、水面等土地,
均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简称国有土地)。为确认和保障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使用
权,城乡一切土地所有,使用单位必须向土地管理机关登记手续,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
民政府发土地证。土地证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清末,土地管理归招垦局。民国时期归农务会。伪满时期归县公署实业科。解放后,土地
管理归县政府农业科。1959年县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农业科(局)。“文化大革命”
期间受阻。1978年恢复正常工作。1981年县人民政府设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后改称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