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草原管理
第五节 草原管理
清末民初,县境自然草场极其丰富,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草原面积逐年缩小。1973
年草原普查有 73万亩,1979年统计下降为 16.3万亩,1982年农业区划统计草原总面积下降为
11.5万余亩。其中,草原59 787亩,占51.9%;撂荒189亩,占0.16%;草坡26 528亩,占23%,
草山12 138亩,占10.5%;沟塘9 105亩,占7.9%;零星7 440亩,占6.54%。这些草原有三种类
型:一种类型是小叶樟——杂草甸子草场,有51 700亩,占 44.9%;第二种类型是疏林灌丛杂
草场有26 964亩,占 23.4%;第三种类型是三棱草——小叶樟沼泽化草甸草场有36 532亩,占
31.7%。在全县草原总面积中,分布在八面通镇3 605亩、河西乡 34 655亩、福禄乡5 965亩、
马桥河镇21 953亩、下城子镇3 150亩、兴源镇8 100亩、穆棱镇8 984亩、共和乡 17 845亩、
磨刀石10 930亩。
根据区划对534个村调查,草原现状只有88个村可以全年放牧,占16.5%;有 217个村可以
季节放牧;占40.6%;有229个村无条件放牧,占42.9%。
根据草原现状,严格保护控制利用。县委、县人民政府,贯彻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转发
的《全国农村工作纪要》明确划分了草原权属,规定了不经批准,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准随意开
荒,违者处以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
后,县政府增设了草原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