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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收益分配

第三节 收益分配



  

  土地改革后,初级社形成前,农民收入除按规定上交公粮(农业税)之外,全部为农民所得。
初级社建成实行统一分配, 在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生产费, 其分配部分为国家税金、集体提留
(公税金、公益金),社员所得(按劳付酬、土地入股付租、生产资料付租费);高级社形成后,
实行统一会计核算,在全社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生产费有,其分配部分有国家税收、公积金、公
益金和社员所得。人民公社时期取消土地入股付租费和生产资料租费,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
配。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民除上缴国税、集体提留之外,全部自负盈亏。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年农民收益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