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林业篇下序 清光绪七年(1881年),实行“开禁放垦,移民实边”前后,境内古树良材,遍山皆是,素
有“林海”之称。清政府对林业无统制政策,森林滥伐。修筑东清铁路,沿线森林统归俄人铁
路公司砍伐,华人不须过问。民国初期,中央政府先后发布了林政纲要“十一条”和《森林法》,
企图推进林政,但在实际经营林业上.比军阀政权的劣政更坏。民国2年(1913年),俄人又以租
借森林开办4处林场和木材加工企业,经营面积1 350平方俄里(1俄里=1.067平方公里)。民国
4年(1915年)增至6处,经营面积扩大到4 450平方俄里。民国7年(1918年),俄人在马桥河经营
伐木、火锯,修筑39俄里森林铁路,雇工 1 300余人。据民国20年(1931年)穆棱县政府训令第
5号称:“9处林场、12个林木商、运出红松、杨木原木 443火车”。“九·一八”事变后,日
伪对森林继续掠夺14年。伪满大同 2年(1933年),日商接踵而至,是年11月,日本人近滕公司
继穆棱裕宁公司(国有)投资100万元经营木材生产。翌年6月,日本人大同林业公司成立。从此,
全县木材生产为日本人垄断。据伪满康德 7年(1940年)《东北要览》记载,1938——1939年的
两年间,穆棱采伐量达348 468立方米,其中枕木占18.4%、坑木占 12.4%、电柱占 14.3%、木
材占21.7%、木炭占15.5%、薪材占16.4%、其他占1.3%。解放前夕(1945年)铁路沿线30——100
公里之间的森林,已经一扫而空,欲寻所谓窝集,林海之胜,概渺难再见。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的林业用地面积为 7 874 567亩,占全县总面积 80.4%,有林地面积
5 394 465亩,活立木总蓄积 3 066.2万立方米。分别由县林业、森工企业(穆棱林业局、八面
通林业局)、桦木林子林场(鸡西矿务局经营)3个系统经营管理。县属林业用地面积为1 331 807
亩(包括国营634 545亩;乡镇696 107亩;农牧场1 155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16.9%。森工企
业6 305 985亩(包括八面通林业局2 539 650亩;穆棱林业局 3 766 335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
80%。桦木林子林场236 775亩,占林业用地总面积3.1%。
穆棱县林业,在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在以培育后备森林资源为主要目标的林业生产建设
中,实行封山育林,大力植树造林,加强了森林培育和保护,扩大了森林资源,建起了新的用
材基地。1985年累计造林1 445 521亩,占有林地总面积 26.8%。50年代,年均造林930亩。60
年代,年均造林23 839亩,比50年代年均增长 2.6倍。70年代,年均造林45 128亩,比60年代
年均增长 1.9倍。30年来,由于左倾错误,长期实行单一的木材生产的经营方针,使林业生产
片面畸型发展,采育比例严重失调,森林的更新受到影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清除了左
的影响,全县林业战线广大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重大决策,
从经营思想、生产、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到管理制度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林区经济的经营内
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单一的林业经济结构,正向着综合性开拓发展,形成了“以林为主,综
合经营、全面发展”的新型产业结构,正在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从关闭自守的独家经营、
到打开门户对外开放,对内搞活,通过各种承包到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发展专业大户,集体
或个人自费造林,使营林事业有了新的突破。1980——1985年,年均造林 124 575亩,比70年
代年均造林面积增长 2.8倍。端正了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实现了“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
战略决策。全县林业进入了蓬勃发展、开拓前进的新时期,林业生产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各类林地面积表(一)
(1985年)
单位:亩
此表来自牡丹江市林业局1985年“林业统计资料汇编”
各类林地面积表(二)
单位:亩
已成林人工林面积蓄积表
单位:亩、万立方米
各类蓄积量表
(1985年) 单位:万立方米
1985年各乡镇林业情况表
单位:人、立方米、亩
上记各数据是穆棱县(含两个国营林业局、桦术林于林场)的宏观数。下记各章是县林业局
所辖事务,不含上述企业局(场)的事务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