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政管理
第二章 森林保护
第一节 林政管理
清政府对森林是无统制的放任政策,处于滥伐,只限征收山份而矣。民国时期,中央政府
发布了林政纲要“十一条”和《森林法》,由于官宪腐败,流于形式。伪满时期,制订了农村
牧野林及县有林的设置纲要、学校林设置纲要,“建国”10周年纪念林设置纲要、造林事业振
兴方策纲要等,目地是掠夺森林,其结果有名无实。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森林保护条例》、
《森林法》(试行)的要求,积极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加强了林政管理和
护林防火及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以法治林,建立健全护林制度,划分
护林责任区,杜绝了滥砍滥伐、毁林开荒、陡坡开荒、毁林搞副业等破坏森林行为,呈现林茂
粮丰的新景象。“文化大革命”时期,毁林开荒、陡坡开荒、乱砍滥伐四起,多达 153.516亩,
使茂密的山林“千疮百孔”,俗称“挂画地”遍布林区各地。磨刀石镇至穆棱镇之间的铁路沿
线两侧15度以上的次生林地大部砍光种地,代马沟村胡萝卜岭毁林开荒多达 4 500亩,盲目流
入人员采取“刀耕火种”的方式到处乱砍滥伐。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拨乱反正,恢复了正
常秩序。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林业政策深入人心,成立了森林公安派出所,呈现出护
林光荣的新气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