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统一分级

第二章 烟叶购销

第一节 统一分级



  

  晒烟分级。国家尚无统一标准。根据有利提高烟叶生产和市场供应要求,从1963年起,全
县实行统一分级标准,按规定等级进行收购。

  1963年分为四级,一等为顶部烟,烟叶中不准有黑大叶、抱杆红、哈蟆头、烤烟变种等杂
质。必须用同等烟捆把,不带小拐,每把0.25~0.5公斤。水份一、四季度不超过22%;二、三
季不超过16%。二等为顶、中部叶;三等为中,底部叶;四等为底部叶。

  1980年分工业用烟普通用烟两类。工业用烟要求每把 0.15~0.2公斤。用同等单叶烟捆把,
扎把整齐,不带小拐,水份一、四季不超过20%,二、三季度不超过16%,不准有水梗或活筋。
普通净烟要求每把不超过0.5公斤,以烟捆烟。一、四季含水率不超过22%,二、三季不超过18%。

  1983年按红色、青色烟分组。要求清级清把,用同等烟叶捆把。不带小拐。每把不超过15
片叶。一、四季含水率不超过20%,二、三季不超过16%。施用氮肥过多或烟叶辛辣的产品,降
等收购。

  1984年红色烟分级为精选烟和一、二、三等烟。质量要求与1983年相似,分等论价。带小
拐扣价,不带小拐加价。

  1985年分为五级。要求用手掰烟,消灭小拐。分部位扎成寸把,超过20%水份不予收购。

  烤烟类分级,统一执行省烟草公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