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制度
第二节 管理制度
清末时期,入境采金的,执行清政府制定的“官金”制度,凡采金个人或集体,每人每月
向官府缴纳4~5分“官金”。
民国初期,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矿业条令》县内金矿或个人采金者,均按条令规定
行事。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8月1日,伪满政府发布《满州帝国矿业法令》。同时发布各特殊
会社(稀有金属)的生产法规。全县各地采金,均执行满州采金株式会社的法规。
1946年八面通金矿分局,生产程序均有省金矿局制定的制度,有监溜、摇簸子、封包等制
度,张贴布告,明令《禁止商贩进矿买金》。
80年代开始,穆棱县黄金公司生产进入繁荣时期,县黄金公司开始执行岗位责任制;各生
产单位和个人,均有明文规定的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