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采金管理
第三节 采金管理
一、个体、集体采金管理
私人采金,自清末至今实行单一的“财东”、“把头”、“锹把”制。“财东”是办矿者;
“把头”是“财东”招聘的采金技术指导者,采金的监督人;“锹把”是采金工人。
清末,把头是“帮”的生产组织者、监督者,“帮”是最基础的生产单位,一“帮”七八
人,多的几十人或上百人。“帮”又是上缴官金的核算单位。
民国初期,政府允许私人采金,但要申报批准办理采金证。
伪满时期,当局禁止私人经营采金。凡私人开矿者皆为偷采。偷采者均行财东、把头、锹
把制。
解放后40年,群众采金执行的也是财东把头制。初期(1945~1949年),泼溜时派有监溜员,
以防偷金。80年代开始。群众采金风起云涌,凡采金者很少顾用把头。多行财东把头合一管理
体制,在劳力不足的情况下,有的雇用一些锹把,按日支付工资。80年代以后,集体采金的管
理办法不一。为了调动生产积极性,实行了一些鼓励措施。1981年河西乡集体采金实行定额管
理超产奖励;从事采金生产的社员,每天交一厘金记12工分。补助1斤粮,超交1厘金。与生产
队四六分成;每采1两金奖励人民币五元。采20两的专业队奖1台自行车;采50两的奖 1台彩电。
1982年以后,普遍实行以下几种管理办法:定额记工,超产分成(四六分成);出勤记工,
产量提成(从产量中提取8~12%,做为采金人员津贴);定额记工,超产归己。
二、国营采金管理
清朝末期,国营开矿称官办,由政府派官吏出任矿首领,在矿区设事务所,凡采金者均到
事务所申报人数,即可择地采挖。所需器具、粮食、住宿由采金者自理,不论收获多少。均按
月交官金 5分再由官领缴纳税局。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至宣统元年(1909年)期间,在金厂
的沟口设盘查局、所。采金工进山采金时,发给腰牌。无牌不准入沟采金。凉水泉子金矿生产
管理办法是:招集金夫、自食其力、有把头、矿丁 (工)之分,由吉林省府发给三联票(执照、
稽核、存根);有执照者准采(执照每半月换领一次。换照时每个矿丁纳官金2厘),稽核一票按
月上缴省府备查;存根一票存于凉水泉子金矿。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凉水泉金矿官办,凡
矿丁每月抽官金4分,不敷局用。
民国16年(1927年)官商合办棱川金矿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生产。官商各半。共4 000
股。集资40万元;官方提供矿区设备。商民一方负责生产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实行“包工制”。
日伪统治时期的金矿,生产管理是“监工”制与“包工制”。八面通矿业所和穆棱矿业所
都设有采金系、劳务系、选矿系和警备系。采金系派到矿区的人员称溜达先生。由他负责管理
生产和监督工人;劳动系派到矿区的人员称外勤先生,由他掌管工人去留和监督工人出勤和采
金;采金生产基本单位是班,每班设伍长(班长) 1人,均由雇员担任(实际上就是工头)。这些
溜达先生、外勤先生、伍长共同负责管理工人生产。这就是所谓的“监工制”。“包工制”。
早在“九·一八”事变前已经实行,后来不断修改完善。1940年“包工制”形式,主要有以下
几种。每日验收,按人支付:采金前,采矿系先向劳务系申报所需人数;劳务系收到申报,将
能力相同的矿工编组,发放作业传票安排当FJ生产;晚上收工时,采矿系验收,将结果记入传
票;然后,工资部负责人据此计算工量、分配额及每人的工资。总括验收,按人支付:这种形
式适用于当日无法完成的作业,跨月作业,须在15日或月末进行验收,其他程序与前同。满工
支付:这是有可能每人进行验收的区工形式,这种形式的包工,实际上是催促工人连勤。
1949年八面通金矿分局采金管理办法有以下几种。小股子班:生产工具、设备、水电费、
车马、日用杂项、粮食全由矿方出资垫付,半月结一次帐。所得(营利)按一九分成 (矿方为九、
小股子为一); 采金的支班长和直接参加采金的劳动者分红制:多采金多分红,不采不分;收
不抵支出时,国家适当补贴或低息贷款等形式照顾工人生活和生产。国家对这种形式生产的工
人实行来去自由。但对其生产,派矿务员查管,以防黄金走私。
三、采金船生产管理
日伪时期的采金船生产管理严密。每天三班作业。均在警备队员督监护下进行。凡上船作
业的,从头到脚完全更换采金作业服装,下班后再换穿自己的衣服鞋帽。上船作业的多数是清
溜的工人,清溜工人又都是半岛人(朝鲜人)。清溜时日本人监溜,中国人上船作业的,不能接
触金砂。凡上船作业的工人不得迟到早退,违者扣罚工资,工人请假不发工资。
1978年穆棱一号采金船投产。翌年下半年实行“五定”、“五联”、“一奖励”。五定:
定人员、定产量、定消耗、定出勤、定安全生产;五联:联产计酬、联三率 (机械运转率、挖
掘率、回收率)、联费用、联劳动纪律、联设备维修保养; 奖励:完成生产任务、无人身伤亡
事故和设备事故者受奖,否则受罚。黄金公司与采金船长、采金船长与采金船班长实行承包合
同制管理。实行分成工资制,每超产一两,从超产部分中提取1%为班组全体人员的奖金。缺勤
15天以上的不得奖金;旷工者不得奖金。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不发工资,不报医疗费;对损坏
设备者按制定比例罚款,事故严重的要受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