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产品管理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至宣统元年(1909年)14年间,金矿局的收金办法是以查碃委员会
同厂中的收金官董,到各碃与把头、矿丁一起进行过秤、封包、登记各自手中的手册。帐房收
金时先核对各自手册、登薄、验包、过秤、收库。帐房一月一报抽税局。查碃委员一月一报省
府。产品分配,是按每采一两,60%为把头,矿丁, 30%归股利、10%归税课。各个历史时期税
金不尽相同,凉水泉子矿,每月每丁抽官金5分;1899年魁福办金矿时,每半月每丁抽官金2分;
罗斗才于1908年办凉水泉子金矿时,每月每丁抽官金4分。
棱川金矿股分有限公司1927年产品管理是股分提取。分配前先扣出“收金盈利税”、“矿
工税”,剩余按股分红。
日伪初期,1938年前对入矿采金的,在产品管理上规定两种制度。先行“自带金制度”:
采金工人在矿区一切费用,是以砂金支付,购置生活必需品必须到日本人开设的商店用砂金购
买,剩余的可自带。为了防止砂金自带外流,继之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满收金制度”,就是把
采金工人所采得的砂金,由矿业所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强行全部收买。各采金船所产砂金,当日
全部由指定人员上缴。
八面通金矿分局1946~1951年产品管理采取上缴制度。即:将当天生产的砂金,在收工后
交给收金员过秤入记帐,半个月后将收金交送分局财务科,再由专职人员送东北矿工处;矿工
每半月结一次帐,按生产数量、收购价付款。在实行这种制度时,为了防止发生漏洞,同时制
定了监溜、封簸子、封包、封溜等制度,实行产金不过夜;坚决禁止商贩进矿购金,发动群众
性的黄金缉私,并公布奖励缉私规定。
县黄金公司成立以后,在群众采金的产品管理上,采取以下办法:各碃点负责人、保管员、
工人三方,现场将当日生产的砂金过秤、封包、记录,保管员不定期(三五天或七八天一次)将
封包砂金送银行,银行打包、过秤,开出收金三联单,保管员持三联单到黄金公司财务股核算,
扣除5%的管理费后,再开转帐支票到银行支付现金。在产品管理上,防止私分、私卖、私存或
走私。 大哈塘各碃点采取了没收非法收入并罚款; 对揭发检举者、破案有功者奖励罚没款的
5~10%;对生产安全的年终奖励;完成任务好的年终根据产量(每两纯金奖励2元)奖励。
采金船采出的重砂,统一送精选厂精选,冶炼后送银行销售。销售时间不定,销售时保管
员、民警、采金矿和精选厂负责人同行,出售后持据到公司财务股记帐、生产股登记备案。
解放前几个年份和解放后历年黄金产量
说明:1929~1931年为棱川公司产金量包括桦川(今桦南)县各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