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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镇管理

第五节 城镇管理



  

  一、房产管理

  1955年初,设立穆棱县房产处,对公房加强管理。1958年,改组为建设科,设房产处和工
程队,实行政企合一,负责公房的建筑、维修和管理,收缴房租,以租养房。1958年对出租面
积超过60平方米的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纳入国家“经租定息”。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产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干扰,房租收缴出现大量“尾欠户”,拖欠
房租达 7 000多元。房产部门资金缺乏,维修几乎处于停顿状态,危房增加。60年以前建筑的
公房,质量低劣,有的已成危房。

  1974年对私有房产进行普查,发放《私有房产执照》和《土地使用证》,征收土地使用费,
由于使用土地面积规定过死,造成部分用地纠纷。

  1968年以后,县城大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建家属住宅增多,这部分房屋
由本单位自管。其中有部分房屋于1980年以后定价处理给住户。1983年起,推行住宅“商品化”,
改革了历史延用下来的无偿分配制,3年间共建商品房3 362平方米,房价由国家、单位、个人
各负担1/3。此间房产还出售旧房1 570平方米。

  1985年进行第二次房屋普查,更换《私有房产执照》和《土地使用证》,普查结果八面通
镇房产面积776 701平方米,其中由国家房产部门直接管理的 43 722平方米,全民单位自行管
理的481 174平方米,集体单位自行管理的32 370平方米,私有房产219 435平方米。直管和自
管房屋占71.75%,私有房产占28.25%。

  二、用地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基本建设用地城镇由“城镇规划办公室”负责管理 (隶属于
建设科),农村基本建设用地由公社 “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城镇、农村建房都有规划,很
少占用耕地和菜地。“文化大革命”期间,土地使用失去控制,土地办、房产处、公社、大小
队、农场都有权批准地号,建房向镇外迅速发展,大量侵占农田菜地,征地补偿费每平方米由
1元上升到10元。

  1976年以后逐渐步入正规,按城镇发展规划,基本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土地办正式申请,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被
征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1978年起按规定土地办公室收缴征用土地
管理费每平方米0.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