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营商业管理
第四节 国营商业管理
国营商业各专业公司成立之初,隶属于省各专业公司,即条条管理。县各专业公司在管理
上只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专业公司的财权、物权、主要领导人统一由省公司管理,商品流通计
划和大、中修费用,统由省公司审批。1951年为加速商品流转、积极推销,扩大零售比重,稳
定物价,各专业公司的零售单位由原来的定日休息,改为轮流休息制,方便群众,满足人民需
要。1956年依据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为保护国家财产,减少损失浪费,实行
财产管理责任制,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造册、分工负责,建立领用手续。随着
国营商业不断发展变化,条条管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业务经营的改善。1958年以后国营
商业各专业公司,人权划归地方政府管理,业务归口,实行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行政主管部门——商业科(局),实行财务统收统支、利润统一上缴,人、财、物权、商流财
务计划,大、中修费用等开支,均由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执行,企业没有自主权。遂此,出现了
各专业公司之间好坏、干多干少一样的弊端。企业吃国家“大锅饭”,职工捧着铁饭碗吃企业
的“大锅饭”。职工的积极性调动不起来,影响企业管理的改善。
在业务管理上,从1958的起对核算方法进行不断改进,实行了金额核算制、售价记帐法及
部、组负责制;部、组所经营的商品进销计划由小组拟定,公司统一安排进货;并本着对内不
乱,对外方便的原则,对一些小商品实行一手钱、一手货;对大件、贵重商品实行柜台开票,
统一收款的售货办法。
从1981年国营商业在管理上实行逐级经营承包、定额管理和经济效益挂勾、有奖有罚的经
营责任制。1983年制定批发实行“五定”到站,即定利润、定销售、定费用、定资金、定经营
品种。零售商店实行联销计酬,“六定到组”,即定利润、定销售、定资金周转次数、定费用
率、定经营品种、定包装物回收。本着开放搞活的方针、国营商业各公司,结合自己的具体情
况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负责制。
(一)利润定额上缴,超额分成。分成比例,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完不
成利润定额按比例扣发工资。
(二)实行利润超额按比例提奖。奖金不超过每人平均2到3个月的基本工资,利润完不成不
得奖。
(三)减亏按比例分成。主要是指政策性亏损单位,年度亏损额商定后,减亏部分,县与企
业按商定比率分成,企业应分部份,由企业自理。
(四)利润包干、亏损自负,超额归己。
(五)对要求离店经营的须经本单位批准,按停薪留职待遇,并给本单位按月或按年缴纳一
定的基金。
饮食服务业主要实行资金定额。集体、个人承包,利润包干上缴,亏损自负的经营责任制。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后,百货公司实行公司坐店,形成一个统一的
经济实体,变管理型为服务型,迈出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把原公司、批发部的两套班子合并
为一体,统一管理批发和公司系统的全面工作。改革内部管理机构,公司和批发部,共设三组、
五部、一场。即政秘组、财会组、业务组、负责全系统汇总和指导;鞋帽部、文教商品部、大
百部、小百货部、化妆品部,负责对零售商店、供销社、私营商业、个体商贩的批发业务;把
原批发部改为批、零商场,既是零售的营业室,又是批发的样品室,直接为消费者和进货单位
服务。并把公司骨干力量充实到第一线改革管理办法。公司对各部下放五权:商品经营权、资
金使用权、费用开支权、奖金分配权、经济核算权,鼓舞了各部及职工的积极性。从整体出发
由公司掌握六统一:统一管理资金供应、统一分配银行贷款指标、统一分拨费用、统一汇总报
表、统一纳税、统一交利。改革分配办法。实行公司和部、组两级核算,各站、店把销售、利
润、费用、资金周转等指标落实到组、到人,实行以岗定责,百分计奖;并与执行制度、出勤、
服务质量挂勾,超额完成计划加分,完不成计划减分,累计不足百分者,按完成比例扣发基本
工资,打破了组与组、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加强和健全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和整顿
民主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把执行制度列为分配奖金的考核内
容,以保证各项制度的实施。从而促进了各项计划的完成,增加了经济效益。1985年百货公司
实现利润43.7万元,比1984提提高 60.7%。其他各专业公司根据其基层情况不同,执行了相应
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和管理办法,均收到不同的经济效果。1985年全县国营商业共获利润76.5万
元,扣除食品公司政策性亏损28.3万元,净利润4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