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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伪满粮食“统制”

第二节 伪满粮食“统制”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全县耕地25 000垧,种植粮食作物20 500垧,收粮71 200石(约1 849.36
万公斤)。日军占领穆棱县后,实行集屯,远离村屯的耕地大部荒芜。伪满康德2年(1935年)省
指令种植鸦片17 500亩(实种9 804亩),粮食作物仅17 029垧,收粮 46 257石,(约9 896 356
公斤)。县境农村投入市场的粮谷猛跌。伪满康德3年(1936年)当局禁种罂粟,粮食作物种植面
积遂升,达21 761垧,产粮73 218石(约18 354 118公斤),粮食市场复苏,各地粮业继而兴旺。

  伪满康德4年(1937年)6月28日,伪满政府公布《农事合作社设立要纲》,全县各村遍设农
事合作社,开始对农产品的交易实行控制。

  伪满康德5年(1938年)8月22日,伪满政府公布《米谷管理制度要纲》;同年11月2 日,又
公布《米谷管理办法》。从此,粮食购销加工等统由满洲粮谷股份公司经办。私人粮商,粮谷
作坊均被取缔。

  1939年10月17日,伪满政府公布《重要特产物专管法》,此后,大豆、苏子、大麻子等油
料作物统由满洲特产专管公司收销,私营油坊被取缔或被专管公司指定为收销商店。同年11月
2日,伪满政府公布 《主要粮谷统制地》,对高粱(包括米)、包米、谷子(包括米)进行“统制”,
指定粮谷股份公司统一进行收购、配给及输出。同年11月 7日,伪满政府公布《小麦粉专卖法》、
《小麦粉业统制法》,从此,小麦收购,麦粉加工,统由谷粉管理股份公司负责。小麦粉成为
专卖品,由专卖局指定的贩卖人(商店)进行贩卖。

  伪满康德7年(1940年),日本帝国主义为加强对粮食的掠夺, 满足战争需要,将粮食购销
由严格“统制”变为强制购销,推行“粮谷出荷”政策,强迫农民售粮。从此,全县各村普遍
设立兴农合作社。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当局为贯彻《战时紧急经济方案要纲》,实行所谓
“决战搜荷方案”。对农民生产强制摊派和督促,实行所谓“总力集结体制”,伪县公署官吏,
警察、协和会和兴农合作社的职员一起成立“搜荷督励本部”,各街、村警察队成立“武装搜
荷班”,对农民产的粮食强行“搜荷”。全县 2万多垧土地所获的粮食,几乎全被日伪当局强
征或武装搜去,农民为保存少量口粮,而以私藏粮犯惨遭逮捕、判刑,因此被杀害者,各地都
曾发生。

  伪满康德 6年(1939年)起,对粮食需求实行配给,由指定商店按通帐供应,每人每月粗粮
30斤。不准中国人吃大米、白面,一经发现,则定为“经济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配给定
量,一压再压,迨至伪满康德12年(1945年)初,每人每月粗粮只16斤,其中大部份是橡子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