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个体工商业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改造政策。1953年对全县私
营工商业进行了清产核资,复查登记,给607户私营工商业核发营业执照。
1955年根据中共中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县人民委员会发出了《关于把私营
商业维持下来的初步意见》,经过划行分类,共分三种类型:凡资金在 500元以上的工商业主
均纳入公私合营企业;资金不足500元的业主组织参加合作社营;对小本经营的120户个体工商
业,服务业保留下来。其中商业40户,饮食业20户,服务业20户,修理业20户,手工业20户。
到1965年全县个体小商贩仅存27户,合作商店1户。
1966年至1976年间,把合作商店过渡到国营商业;小商小贩被视为“资本主义”倾向,受
到各方关卡限制,责令停业后大部按城市浮闲人口动员下乡务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个体工商业得到新生和逐步发展,1980年末,个体工商业
发展到92户。1981年,增加到437户,是1980年的4.5倍,其中商业363户,饮食业 17户,服务
来23户,修理业15户,手工业16户,建筑业 3户,是1981年的4.75倍。到1984年末,全县个体
工商业户已达到2 591户,为1981年 5.93倍。针对个体工商业户迅速发展,为维护其合法经营,
县工商管理局于1984年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全面复查、整顿、换发营业执照。通过复查,查
出长期持照不业的69户;自动停业的174户;转让营业执照的4户;证照和经营不符的31户;一
证两点的18户;歇业89户,共计385户,都按规定作了适当处理。1985年全县个体工商户为1 814
户。
1982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注:城镇饮食业中有61户是临时性营业。
1983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注:城镇临时性经营者400户,农村临时经营者54户。
1984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注:农村有400个临时性商业。
1985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基本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