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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物价

第二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市场物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社会经济由市场自发调节,物价随着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浮
动。民国14年至民国18年(1925年至1929年)市场物价比较稳定,大豆、玉米、高粱、谷子、小
麦、水稻6种主要粮食售价平均每石(270—300公斤)2.2元(哈大洋)。

   民国14年(1925年)商品价格
   金额单位:元



   伪满大同元年至康德三年(1932——1934年)粮谷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伪满康德2年(1934年)2月几种生活必需品价格表
   金额单位:伪币元






  1931至1934年间,商品市场物价极不稳定,资本家及工商业者为谋求高利,垄断市场,哄
抬物价,工业品价格暴涨,农副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1933年,农民每出售一石 (325公斤)大
豆,售价12元(伪国币),出售一石(290公斤)高梁11元,出售一石(280公斤)小麦20元;1934年,
大豆一石下跌3.6元,高梁下跌 4.4元,小麦上涨为26元。八面通街一石大豆只能换回食盐8.2
公斤,白糖4.5公斤,水袜子(单胶鞋) 2.67双,白花旗布9.23公尺。1935至1937年大豆价格每
石上涨到4.5元,豆油每公斤0.34元,精粉(砂子面每袋15公斤)3.4元。

  从1939年开始,日伪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粮、棉、油、布匹、食盐、火柴、煤油等)实行统
制配给,市场商品奇缺,黑市猖獗,商品无价。

  1946年,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关于制止物价猛涨》的指示,县内遵照“发展生产,繁荣
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方针,对不法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在市场上抢购、套购、哄抬物
价,牟取暴利等行为进行了坚决斗争,市场秩序渐有好转,物价日趋稳定。

  1949年 4月,为安定人民生活,占领市场物价阵地,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了高粱米、豆油、
食盐、白细布五种主要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并以此价为准换算“工薪实物价券”的分值。从此,
市场物价处于基本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涉及国计民生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均实行计划价格(国家牌价),
本着“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对整个社会产品依其在国计民生
的重要性,国家制定了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即:对价格的制定和调价权限,实行国务院和国家
物价局(含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和省物价局、县物价部门三级管理,从而确立了由国营经济
为领导的统一市场和物价体系。

  为使国家各级计划管理价格有效地贯彻执行,1953年在整顿市场物价时,以县城为中心,
按着路程远近,将全县分为 3个价区:一是距县城15公里以内乡镇统一执行县城价格;二是距
县城15公里以上至50公里以内的乡镇为二类价区;51公里以上的边远村屯为三类价区。1955年
至1972年先后又进行了两次价区变动,到1985年执行四个价区,即:以三级站进货点为中心,
在25华里以内的八面通、河西、福禄、穆棱、兴源供销社(含所属供销部)执行一类价区与县城
同价;在26至50华里的部份边远供销部为二类价区;51至 100华里的下城子、马桥河、磨刀石
供销社(含所属供销部)为三类价区;100华里以上的共和乡为四类价区。(价区差价见后表)。

  城乡同价的商品有:农药、化肥、农机具、塑料薄膜、小农具、书报杂志、各种药品、卷
烟、手表、半导体收音机、无线电原件、粮食、豆油、食盐以及地区二级站规定的针、棉织品、
百货、文化小商品53种(类)为城乡一价。

  对农村广大群众的家庭副业,1949年10月以来一直采取产销见面,自由议价的政策,以买
卖双方议定为准,随供求关系的变化上下浮动。

  国家对一、二类物资从1950年,实行控制,不准上市自由交易,从1977年起,允许社队和
社员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以后进入市场议价出售。

  1952年10月,召开穆棱县手工业,饮食服务业代表会议,议定了县管各业的商品价格和收
费标准,立案执行。责令各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变动。

  1954年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为使工农产品比价渐趋合理,缩小工农比价“剪刀差”,
对粮食、小油料、生猪收购价格以及工业品价格进行了合理调整,市场物价处于稳定。

  为使县内各企业在贯彻执行物价政策工作中有所遵循,1959年6月制定了《穆棱县市场物
价分级管理办法》。

  1960年,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工农业产品短缺,集市贸易物价猛涨,每市斤晒烟价
格高达30元,一市斤猪肉5元、活鸡3.5元、土豆2元、萝卜1.5元。国家为稳定市场,加速货币
回笼,对18种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采取坚决稳定措施;对糕点、糖果、自行车、手表、缝纫
机实行高价敞开销售;饮食业设野味香饭店(用野生动物肉做原料);菜价以回扣毛利率40——
45%高来高走。缓解了市场,加速了货币回笼。1965年停止了高价出售。

  1966年至1976年,物价基本处于冻结。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开展物价改革,理顺工农产品比价,进一步缩小工农产品比
价“剪刀差”,1978年国营粮食部门和饮食行业开展了议购议销业务。

  1984年 8月,对县内各服装厂自产自销产品价格放开,由企业按照计价办法自行定价。价
格可按花色、样式的不同上下浮动,上浮幅度在 3—5%,下浮幅度不限。三类小商品先后两次
共6大类550余种的定价权全部放给企业,实行工商双方协商定价,并允许同一商品在同一市场
的不同商店里按不同价格出售。

  1985年4月1日起,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合同订购的粮食、油料实行
比例加价。小麦、玉米两种按倒“三七”比例加价,即:小麦倒“三七”比例加价是,三成按
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每公斤标准品0.45元;水稻按倒“二八”比例;葵花籽按倒“四六”
比例加价。

  议购价格本着随行就市高来高走;议销价格本着平抑市价,纯利不超过5%。同人民生活关
系密切的品种,物价部门均制定最高限价标准。

   1985年物价区类加价项目表



   主要工农产品交换比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