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一、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物价工作由县计委主管,设专职物价员 1名。到1950年11月,
县内百货公司、粮食公司、土产公司、工商科均增设了专职物价员。为加强国营商业在市场对
物价工作的领导,1953年百货、粮食、土产3个公司分别成立了物价股。1958年9月县人民政府
设物价科,并在八面通、穆棱两镇各设市场物价管理所。其主要责任是贯彻国家物价政策,监
督检查企业批零物价执行和审批。核报地方工业产品价格及修理服务业收费标准。
1959年5月,全县各人民公社均组建了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
1960年8月县物价科改称穆棱县市场物价管理局。此后,从1962至1984年的 22年间,先后
对物价机构的名称经过五次改动。1984年2月,将穆棱县物价委员会改为穆棱县物价局。是年3
月,在八面通、下城子、穆棱3镇各设1处地区物价检查站(所),在县物价局领导下进行工作,
负责本区物价监督检查。为稳定市场物价,1983年,组织发动街道居委协助监督市场,分别在
八面通镇东风居委、农拥居委、穆棱镇中心居委各设1处群众义务物价监督检查站,各选聘3—
4人为义务检查员, 授权到市场、商店监督和检查物价。发现问题报县物价局查处。并在百货、
五金、蔬菜、食品、药材、糖酒公司各建立物价领导小组,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本单位
执行物价政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是年 7月在全县各工商企业开展“物价信得过”活动。
1985年末,获得这项荣誉称号的有1个单位。
二、物价检查
1956年,在完成了对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市场物价完全由国家制定。
1957年12月,为各工商企事业单位在贯彻执行物价政策与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上有所遵循,县人
民委员会制定了《穆棱县物价工作方案》。
1959年 9月,县组成物价整顿工作小组。在全县开展全面地物价检查。各国营、集体企业、
商店领导亲自负责,成立自查小组,先行自查,县物价整顿工作小组最后逐一复查验收,一些
违价单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960年 2月,因自然灾害和国家经济暂时困难造成的供求紧张,一些商品物价不稳定,个
别单位投机违法,不执行物价政策。为稳定市场物价,县物价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市场投机违
法活动处理暂行办法》;1961年提出了《关于开展整顿物价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和取缔黑市活动
的意见》。并以此精神,在全县全面地开展物价大检查,立案82起,对投机倒把,倒买倒卖票
证以及违犯物价政策的不法分子和单位,分别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964年初,市场物价秩序
改善。同年 8年,县物价委员会针对各国营商店、企事业部门执行物价政策上的问题,开展了
物价政策教育。学习有关文件和作价办法;检查纠正了在物价上存在的问题。
“文化大革命”初期,物价工作无人过问,违犯物价政策的事件不断发生。自行提价,有
的商品应调价的不调价,有的变相涨价,以次充好等现象较普遍存在。1969年10月全县物价大
检查,发现马桥河公社山东大队卫生所和穆棱公社和平大队卫生所不认真执行药品调价通知,
接文一个月后,才对库存药品进行调价;穆棱糕点厂生产的部分产品,自行定价出售;饮食业
有 50%的饭店存在饭菜减量和提高毛利率克扣群众。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除进行价
格政策教育外,对其所得非法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1977年 5月,为纠正“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物价工作中遗留下的各种问题,根据全国、省、
地物价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对部分工商企事业进行了物价检查,发现有些企业任意提高运杂费;
擅自上调商品价格;亏吨少量克扣用户;有压等收购,提等出售现象。县水泥厂,水泥平均每
袋比标准量少3.8公斤。该厂1976年销出水泥 1.3万吨,共亏重量988吨,核人民币88 920元。
土产公司收购晒烟多扣水份,出售时少扣水份,1976、1977两年共收购219 927公斤,销售231 902
公斤,增重11 282公斤,核非法收入 5 045元。对此,除进行物价政策教育外,其非法收入全
部没收,上缴财政。
1979年 6月,县委、县革委组成以县委副书记、副主任赵书桐为组长的物价检查领导小组,
抽调42人组成 9个检查组,对全县所有工商企事业单位进行物价大检查。仍采取企业自查、系
统联查、工作组抽查,逐个验收的步骤。从6月下旬到8月25日,共检查 128个单位,35 307种
商品和非商品收费价格中,发现错价508种,企业自行定价146种,所得非法收入8 818.90元。
是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又重点检查了 8种副食品及其连产品调价执行情况和支农产品优待价
格,农副产品收购价的执行情况。经检查的326个单位227个品种中,错价38种(含自行定价8种)
和短斤少两克扣群众等非法收入97 528.20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自1979年以来,全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已形成制度,重大节日(五一、国庆、元旦、春节)
期间,对主要副食品实行最高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