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审计
第三节 审计
县人民政府初期 (1946~1949年)财政科设兼职监察员。1950年 10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
《关于设置财政监察机构办法细则》后,置专职监察员(后改审计员)。财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是
“以企业事业为重点加强财政纪律的检查,继续向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1953
年进行一次财务大检查,查处9起贪污案件,追缴赃款1.6万余元。“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
规章制度被打乱,财政监察工作失去作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财政监察工作恢复正常秩
序,纳入各级领导的议事日程。从1979~1980年,查处违纪金额 3.2万余元。1981年查出乱摊
成本截留利润7.9万元;滥发奖金0.3万元;挪用专项基金0.6万余元;请客送礼0.7万余元。
1984年组建审计局,其任务是:对财政予算和信贷计划的执行,财政决算和信贷计划执行
结果进行监督;对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
督;对国营企业、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相当于国营的集
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监督,并考核其经济效益;维护财经纪律,对严重贪污盗窃,
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专案审计;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
关作审计工作报告和专案审计报告。审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边组建边工作的原则,围绕各项经
济任务,1985年,审计55个单位,共查处违纪金额达58.7万元。其中偷漏税13.4万元,截留隐
瞒利润6.2万元;乱挤乱摊成本16.5万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10万元;滥摊派、滥收费、滥罚
款 1.3万元;其它违纪11.3万元。通过专案审计,严肃了财经纪律,为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健
康发展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