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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课税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课税



  

  解放前,统治阶级加在人民身上的苛捐杂税日见纷繁,逐年加重。清末的税捐主要来源是
田赋。由地方权势之人,领取收税权,称为“领牒”,领牒人按定数上缴,超收归己。对于集
市上的粮、柴、牲畜交易和其它手工业,领牒人则令其购牒纳税,否则不准开业。领牒人雇有
税警,负责催税和检牒。民国时期有国税、地方捐两种。税有地税、契税、营业税、牲畜税和
其它杂税等 5种;捐有垧捐、商捐及其它杂捐等16种。征收税捐的标准根据需要而定,人民纳
税由官府给票为据。垧捐是地方财政主要收入,不纳省级予算内,由县支配,其性质类似地租
之附加税。商捐多以商家资本大小抽收,少数按卖价之多少抽收,均充警察经费。牲畜有税、
有捐、还有附加军费,捐费之合占税的 3/4强。粮税,粮石一成捐。粮石如输出省外,则由购
主再按原价一成缴纳出境捐,名为出境一成捐。伪满时期,税目更为繁多,“税、捐、费、金”
多达60种。税有国税、省税、县税10种,税中有年税、期税、月税、随时税之别。捐有30种,
费有11种、金有 9种。税由税局(分局)征收,捐、费、金由地方街(村)公所收缴。有偷漏税者
将其偷漏之金额一时赋课之;地方税督促时之滞纳利息,每月按千分之一与税金同时征收之;
如仿造及其它不正行为对于偷漏地方税者,科以偷漏款额之 3倍以下之过怠金;过期不交者,
由警察署拘留或以法惩处。对日本人的营业,实行优惠,税捐征收率降低25~30%。1946年2月,
县民主政府成立,废除旧统治时期的一切苛捐杂税。积极恢复工商业,实行以工商税为主的新
税,用于支援解放战争。1950年 1月,国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细则》,改革了旧税制,实
行新税制。从而,统一了税政。30年来,经几次改革,简化了税制,保证了税收。1985年的税
目计有18种。所有税金大部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