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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率

第二节 税率



  

  一、民国时期的税目和税率

  税目 税率

  营业税 按卖价1%(民国17年后改1%)

  粮 捐 按卖价2%(民国17年后改4%)

  妓女捐 按人月征1~2元(哈洋、下同)

  摊床捐 按床大小,月征0.1~0.4元

  旅店捐 按人一宿0.1元征收

  皮张捐 按卖价5%征收

  木耳捐 按卖价5%征收

  木炭捐 按卖价5%征收

  厘 捐 按购货值2%征收

  汽车捐 按汽车大小,每台征收6~10元

  商 捐 按商号大小,月征0.9~2元

  屠宰捐 按头计征,每头牛1元、羊0.2元、猪0.3元

  田房捐 按价计征典二卖三(即2%、3%)

  垧 捐 每垧1元

  筒 捐 每烧一筒酒,季收20元

  学田捐 每垧0.7~1石粮

  车牌捐 按全省统一规定(按套计征,一套0.8元,两套1.5元,三套3元,四套以上6元)

  生息金 按月利3分征收

  滞纳金 加罚50%

  二、伪满时期的税目和税率

  税目 税率

  田 赋 每垧征收0.62元(伪国币、下同)

  田赋滞纳 按照纳赋多少计罚,第一期罚0.5/10、二期1/10、三期2/10、四期4/10

  契 税 按卖价征收6%

  契 纸 每张收0.77元

  注 册 每张收0.08元

  照 费 每张收0.77元

  典押税 按典价收3%

  垧 捐 按每垧收0.77元

  营业捐 按卖价值1%计征

  商 捐 按商业状况,每家月收0.4~4元

  筒 捐 每筒酒季收16元

  摊床捐 每床月收0.2~2元

  粮 捐 按卖价值征收2%

  妓女捐 按人月收0.8~1.6元

  旅店捐 按客位每人一宿收0.01元

  屠宰捐 按头计征,每头牛收0.8元、猪收0.24元、羊收0.16元

  木耳捐 按卖价值收5%

  汽车捐 大号车月收10元、小号车收5元

  车牌捐 按套计收,一套1元、两套2元、三、四套4元,五、六套以上6元

  皮张捐 按卖价值5%计征

  厘捐 按卖价值2%计征

  木炭捐 按卖价值5%计征

  田房捐 按价计征典二、卖三(即2%、3%)

  营业税附加捐 本税50%计征

  矿业税附加捐 矿区按本税25%;矿产按本税65%

  木 捐 本税25%计征

  户别捐 户别捐之赋课率每年度由县长定之

  车 捐 自动车(汽车)乘用:自用年征10元,营业用年征60元,定员超过 5人的车每超
过1人增收3元。自动车货物运搬用:货物载重量超过1吨时,每增半吨增收 5元。货物载重量1
吨以下的车,年收60元。马车乘用:每辆自用年收24元;营业用年收18元。马车货运用:每辆
年收12元。农用大车:每辆一套的年收1元;两套的年收2元,三、四套的年收 4元,五、六套
以上的年收6元

  不动产取得捐 对已登记之不动产,按价值2%征收

  观览捐 按入场收入7%计征

  自由职业税附加捐 按本税50%征收

  房产税附加捐 按本税50%征收

  游商饮食税附加捐 按本税25%征收

  牲畜税 按价格5%征收(驴、羊、猪按2.5%)

  不动产捐 按价格2%征收

  出租捐 每垧按4元计缴

  仓库捐 每平方米征0.2元

  牛马税 每头(匹)200元(年征)

  猪 捐 每卖一头猪征收10元

  狗 捐 每卖一条狗征收3.6元

  草柳捐 凡卖草柳每户征收10元

  屯事务费 每户年收24元

  一般应酬费 每户年收6元

  特殊应酬费 每户年收20元

  自卫团费 每垧地0.8元

  马车组合费 每头(匹)牛马12元

  军人后援会费 每户5元

  协和会费 每人3元

  门户费 每户年30元

  街村费 按每户3.9元计征

  大租费 按每垧3.8元计征

  爱路献金 每户年征3元

  飞机献金 每户年征7元

  国防献金 每户年征3元

  军警慰问金 每户年征6元

  地方捐罚金 按捐数目处罚10倍以上20倍以下违警罚金 按违警轻重罚款

  卫生费 每月按甲乙丙户征收0.2~1.2元

  煤矿协助费 季征729元

  岁末同情金 每户年收10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税目、税率

  货物税 1950~1958年有16种货物纳税。税率:粮食2%,原煤、面粉3%,陶器、肥皂、原
木、砖瓦、淡水鱼、毛制品5%,生皮毛、豆油 10%,鞭炮20%,香精30%,土烟叶 40%,雪花膏
60%,白酒80%。

  工商业税 1950~1958年,凡行商者按其营业额及所得额的3%纳税。

  屠宰税 1950~1960年,凡宰牛、羊、猪等牲畜均纳税。 按屠宰后净重计征,税率10%。
对自养自宰自食者免税。1961年12月后,采取定额征税办法,每头牛8元、每口猪6元、每只羊
1.50元。

  牲畜交易税 凡以买卖牲畜为业者纳税,税率5%。国营企业、供销社、生产队等单位购买
牲畜一律免税。

  利息所得税 1950~1959年,凡所提存款、公债等利息者,按5%纳税。

  临时商业税 1951年 9月实行。凡无固定场所之行商及固定工商业户在外埠销售本企业以
外货物者,均在所在地纳税。按贩运不同货物依率计税,粮食、山货等税率为4%,其它货物为
6%。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1~1970年,国家公路的车辆和船行国内河流、湖泊及领海口岸的船
只均征税,税率以车船大小计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始征收。即将原来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批发和零售的营业税
及附加、印花税合并起来,从产到销实行一次征税。县内只征4种商品:酒税率20~50%,麦粉
10%,皮毛10~20%,原木10%。

  文化娱乐税 1956年开始征收,其前身是特种消费行为税。税率5~25%。

  工商统一税 1958年实行。即将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工商业税中的营业所得
和临时商业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凡从事工商经营有利润单位,个人及未纳入国家予算的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及集体企业管理部门,向所属单位提取管理费有结余的,均应纳税。税率
为5.75~34.5%。

  集市交易税 1962年开征。凡在集市上出售列举征税几种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纳税,税
率10%,1966年停征,1982年复征。

  契税 即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让时,依双方订的契约由买方缴纳契
税,税率6%。

  产品税 烟类:甲级60%、乙级60%、丙级50%、丁级50%、戊级32%、雪茄47%。酒类:议价
粮白酒30%,粮麸酒28%。食品饮料类:糖果、糕点 5%,液体饮料(果子汁、果子露)10%。皮革、
皮毛、毛制品类:车马挽具5%。服装、鞋帽类:5%。纸类:上色纸5%,卫生纸5%。文化用品类:
印刷品5%。日用化工类:肥皂5%。轻工产品类:鞭炮30%,植物油8%、家具5%。

  增值税 1982年开始征收。凡企业在经营一定阶段,通过劳动创造一定价值按利率纳税。
机器机械及零配件税率14%,农机具6%。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实行。凡国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应纳税。税率
10~55%。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3年试行。凡国营大、中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均应纳税。纳税
率:



  奖金税 1984年1月1日开始征收。凡国营企业、事业、集体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
奖金均应纳税。全年奖金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免税;全年发放奖金超过 4~5个月部分税率
30%;超5~6个月部分税率100%,超过6个月以上部分税率300%。

  建筑税 1953年开征。凡使用国家予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资
金,银行贷款及其它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均应纳税,税
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