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条规定:“国家的税收政策,
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收,实行
合理负担”。是年,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全国统一税收,建立了新税制。规
定除农业税外统一 14种税收。7月又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是简并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
将原税种:营业税、所得税、摊贩税和牌照税统一纳入工商业税。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交易
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1951年5月开征牲畜交易税。1950~1952
年,实收197.5万元,年均65.8万元。
1953年 1月为了使税收制度适应新形势,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
税制作了修正,试行商品流通税,对部分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业税附加和印花
税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简化货物税,凡缴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业税、印
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修订工商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缴纳的营业税和印花税入营业税内征收,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营
业税。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把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停征药
材交易税。交易税中只保留牲畜交易税。经过修正,工商税还有 12种。 1953~1956年,实收
1 029.3万元。年均257.3万元,比经济恢复时期增收2.9倍。
1958年 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的命令。是年,财政部
公布《试行工商统一税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对原工商税又进行一次改革。主要内容是:简
化税种,将工商企业原交纳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
商业税中的属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简化征税办法,在连续生产企业的中间产品,除另有特殊
规定者外,一般不再征税;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对税率进行了部分调整。同时,还统
一了全国农业税制。这次改革后,1959年又停止了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了集市交易税。
1963年调整了工商所得税的负担,改变了“个体经济的负担轻于集体经济,合作商店的负
担轻于其它集体经济”的不合理状况,并相应地改进了征收办法。 1957~1965年,实征2 478
万元,年均275.3万元,比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增收7%。
1966年停止了文化娱乐税,对粮食工业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工商税。
1972年,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改革了不合理的工商税收制度,
改革的主要内容:合并税种,把原来对工商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牌照税和屠宰税仍然保留,但只对
个人和外侨征收。简化税目、税率。原工商统一税的税目、税率比较复杂,经过改革,对税目、
税率进行了归类简化;对少数税率做了必要的调整;对少数明显不合理的税率做了适当调整。
为支援农业生产,对农机、化肥、农药和水泥等税率适当降低;对手表、缝纫机等高档商品的
税率提高了一些;取消了对中间产品的征税等。经过这次改革,工商税收有 9种:工商税、工
商所得税、盐税、关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和牲畜交易税。
1966~1975年,实收4 012.4万元,年均 401.2万元,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增收45.7%。
1976~1981年,税收有很大发展,特别是1981年实收 2 759.5万元,是机构恢复以来收入
最高的一年,也是超收幅度最大的一年。这 6年共收入 6 572.9万元,年均 1 095.4万元。比
“文化大革命”时期平均增收1.7倍。
1982~1985年,税收工作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特别是实行利改税后,
税收额大幅度增加,4年实收11 902.5万元,年均2 975.6万元,比1976~1981年增收1.7倍。
1950年以来税收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