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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金融机构

第三章 金融

第一节 金融机构



  

  商 栈

  以倒卖货币、金银、放高利贷为业。清末、民国初期,地富、官商在马桥河联合建一处商
栈,办理交易、借贷。

  当 铺

  典当是一种苛刻的高利贷盘剥。穷苦人民面临饥饿死亡灾难,不得不将仅有的心爱衣物或
金银手饰去当铺当号。所当之价值10元者,可当1~2元,至多不过3~5元。当妥写好“当票”
注明所当衣物名称、数量、当金数额、限赎期。月息 3分,至当期满交付本息,分文不少,可
将当物赎回,否则,以“死号”论。由当业自行处理,与当主无涉。民国时期,上城子 (今兴
源镇)开办同记当一家,伪满时期,梨树镇有日满当、裕盛当两家。

  银 行

  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伪满洲国中央银行梨树镇支行成立。它吞并了金融行业,垄断货币
发行、信贷管理,控制了整个金融和货币流通。直至1945年8月伪政权垮台。

  解放后,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金融体制。尽管几经分合,已形成比较完整的金
融网络。

  人民银行 负责贯彻和制定金融政策,加强宏观经济的调节和控制,统一货币发行,统一
平衡信贷资金,统一金融市场,统一制定存放款利率,管理金银、外汇、财政金库;协调、指
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负责管理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办理工商
信贷、结算、组织城镇居民储蓄业务,发放、管理和监督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穆棱县支行1947
年8月成立于县城。

  农业银行 统一管理全县支农资金,办理农村和农牧业企业的存放贷款与结算。穆棱县支
行从1956年3月,在农业合作化高潮中成立。1957年4月,精简机构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4月1
日单独建立。1965年10月再度并入人民银行。1979年9月第三次成立,1980年1月 1日正式独立
核算。

  建设银行具有财政和银行的双重职能,按照国家计划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的支出预算,
办理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的拨款、贷款与结算,管理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并对这些单位实施财政
和信贷监督。1971年以前基建拨款任务归县财政局监督和管理。穆棱县支行于1972年 5月成立。

  合作社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加强对农村的经济盘剥和榨取,于康德元年(1934年)成立了金
融合作社 (1941年合并到兴农合作社)。名曰兴农,实为有权势之地主豪绅将取得的高利贷(月
息7厘)转手加息贷给农民,致使许多农民因此破产,陷入绝境。

  解放后,农民自愿组建了信用合作社。它是农村群众性的集体金融组织;它在农业银行领
导下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办理各项农村金融业务。1979年前,隶属县联社,农业银行开办后,
与各乡镇农行办事处(营业所)合署办公。

  保险公司

  负责办理全县和国内、外保险业务。穆棱县支公司从1949年11月第一次建立。开办了国营
企业单位的财产强制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物资运输保险,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人身保险,
农村牲畜保险和大豆收获保险。1958年,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撤消了机构。1980年恢复保险
业务。

  1985年底,全县金融系统有 3个支行,2个办事处,10个营业所,11个储蓄所,9个信用社,
1个保险支公司。共有职工37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