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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

第三节 保险



  

  解放前伪满时期,有强制性的所谓“生命保险金”,按户认购,中等户以上每户60元,贫
户不保。

  解放后,1950年,成立县保险公司,开办了农村牲畜保险业务。1953年,对各工商企业及
事业单位办理了固定资产、定期物资的强制保险业务。同时还办理了火灾保险、简易保险、运
输保险、汽车工具保险、旅客意外保险等自愿保险业务。1982年,开办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
险、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其它各种保险。1982~1985
年保险费收入184.8万元,赔款支出102.5万元,结益82.2万元。保险费收入中,企业财产保险
占收入总额65.4%;家庭财产保险占0.97%;机动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占 27.7%;货物运输保险
占0.58%;人身保险占5.35%。赔款支出中,企业财产支出占 67.8%;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支
出占31.5%;家庭财产保险支出占0.55%;人身保险业务支出占0.15%。

   1982——1985年全县保险收支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