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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政府

第二节 民国政府



  

  辛亥革命成功后,县政仍继旧制。民国 2年(1913年)改县政为县公署,置县知事,总理全
县一切事宜,县公署设自治筹办所、劝学所、财务处、警察所、游巡队。

  民国3年(1914年)六月一日,成立穆棱县商会。

  民国5年(1916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成立穆棱县保卫团。

  民国5年(1916年)十一月,成立穆棱县农会。

  民国6年(1917年)六月二十一日, 县公署置承审员兼总务科长、荒务员、书记长、会计员、
庶务员、统计员、收发员、监狱员、游巡队、核算员、文牍、检验员、行政科员。同年九月十
八日析承审员兼总务科长之职,设司法科。行政科增设调查员。辖警察所、保卫总团、劝学所、
初高等小学商会农会。

  民国9年 (1920年)二月八日,县公署设总务科、农会、商会。总务科长兼办司法;同年六
月十七日设行政科,科长兼办司法;七月二十日设实业科;十二月一日总务科长兼办司法事务。

  民国12年(1923年)六月二十四日,县公署置总务科、实业科、会计科、税契处、调查员、
稽查员、庶务员、承发史、监狱管狱兼游巡官、狱所看守长、警察所、财务所、劝学所保卫团、
农会、商会及各甲所。

  民国18年(1929年)县知事公署:




  民国18年(1929年)五月一日县公署改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

  民国19年(1930年)二月十日,县成立清乡局。

  民国20年(1931年)县政府机构:




   穆棱县公署县知事、县长更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