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抚 一、优 待
据1951年至1953年的不完全统计,本县优抚对象为 2 256户,6 768人。3年平均享受代耕
的困难烈军属1 233户,2 882人,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54.6%,代耕地1 279垧。全县一个劳动
力平均负担5个工日。
1955年,农村初级社成立,优抚对象入社后,代耕地由合作社负责按地分粮。
1956年,在代耕的基础上,改为优待劳动日, 1978年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优抚对象370
户,1 476人。优待劳动日24 593个。
1982年,对家居农村的现役义务兵,实行优待金。按不低于普通强劳力全年集体劳动收入
的2/3标准普遍优待。
1983年,群众优待由原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烈属(包括病故、失踪军人家属)年优待120
元,残废、复员和退伍带病回乡军人,年优待150—200元;现役义务兵,年优待250—600元。
1985年享受优待金的625户,677人。年优待额为124 842元。平均每人优待182元。
二、国家补助
1961年以前,国家对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入学,一直采取临时补助。从1949年至
1961年,全县支出临时补助费18.6万元。补助11 465户,64 058人次。
1962年开始,对农村优抚对象,在继续优待劳动日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实行国家定期定量
补助。从1965年至1985年,平均每年有340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25年共补助26.74万元。临时
补助,从1979年至1985年共支出133 476元。其中:1981年至1983年补助单衣200件,棉衣1 510
件,鞋1 250双,棉被260床,修房460间。
1983年,对退伍老红军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烈属、孤老复员
军人增加5元补助。
1985年8月,对革命烈士(包括病故)家属,国家由原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家居农
村的烈属,每人每月20元,病故军人家属15元;家居城镇的25~30元。
三、抚 恤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
从1948年至1985年共抚恤344人(不包括国家机关病故者)。
残废抚恤。1972年评残换证时,有各类残废人员279人,截止1985年底统计为307人。
1972——1985年各类残废军人明细表
1951年前,二等以上残废军人,按年度长期发放残废金,三等残废抚恤执行一次发清。
1956年,改变了对三等残废人员一次发清残废金的做法,实行发给残废补助费。不分因战
因公,三等甲级每人每年30元,三等乙级24元。1978年,将三等残废补助费,改为残废抚恤金。
1979年,对特等、一等残废军人,不入残废军人休养院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发给护理费。
特等参照当地普通二级工人工资,一等参照一级工人工资逐月发给。
1984年,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职革命残废人员(包括离退人员)伤口复发治疗期间,享
受本单位因公(工)负伤同等待遇。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个人负担三分之一,其余由所在单位核
销;对离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持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人员,由离退休单位
发给护理费。
1985年10月起,对在乡残废军人,增发生活补助费,特等、一等每人每月发 12元,二等6
元,三等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