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复员安置
第三节 复员安置
1950年,县成立复员委员会。1952年改为转业建设委员会。从1950年至1957年止,共接收
安置复员、转业建设军人1 812名。
退伍军人安置从1958年执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形成制度。
只1970年和1971两年例外,根据国家需要将退伍军人全部安置在省内工矿企业和国家机关。
1981年,对城镇退伍军人安置,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
1984年,对城镇退伍军人采取按退伍军人在部队表现和服役年限,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
进,区别对待的安置原则。25年来,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8 444人,其中:安置农村4 56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