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姻登记
第六章 其他民政工作
第一节 婚姻登记
1946年 4月,绥宁省公布《绥宁省暂行婚姻条例》。从此,提倡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废
除买卖包办等旧的婚姻制度。结婚必须经所在村政府、单位的介绍到当地人民政府(区政府)办
理结婚登记手续。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废除了旧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当
地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通过审查(是否自愿、有无疾病、血源关系是否正常等)。凡符
合规定条件的男女双方,均依法给予登记。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其夫妻关系则为合法,受法律
保护。订婚则不受法律保护。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或离婚后经调解复婚时,也要由基层介绍
到地方政府或法院办理离婚或复婚登记手续,用法律程序确定其结婚、离婚、复婚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