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十七篇 公安司法
篇下序
从招垦局到置穆棱河分防知事厅的20年间,是以垦代治时期,维护社会治安的是驻扎各地
的屯兵,管理民事的是协助招垦局委员的乡约。到了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分防知事厅始
设扑营,置外委,负责社会治安,管理民事诉讼。此后,随着境区人口增长,公安、司法机构
逐步健全,清宣统元年 (1909年)建置穆棱县,实行司法行政合一体制,并设置警察所。民国5
年(1916年)开始建立保卫团,伪满康德5年(1938年),穆棱县始设区检察厅和区法院。
解放后,1946年 2月民主政府建立,公安机构随即产生。1948年完成民主建政的同时,司
法科成立,行使人民审判权。1949年成立穆棱县人民法院。1954年法院行使独立审判。1955年
成立穆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