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二节 治安管理
一、户籍管理
宣统二年(1910年),各警区分所统理百家户籍。民国 7年(1918年)后,警察对境内居住的
民户每年进行一次查报(包括侨居境内的外籍人)。民国19年(1930年) 2月县成立清乡局,各警
区成立清乡分会,通过清查户口,搜捕共产党人、通匪窝匪和私藏枪枝弹药者。
伪满初期,街、村户政均由警察署统理,在籍住户发户口簿,同时发给与户口簿内容一致
的门牌揭示在门户上。伪满康德4年(1937年)8月,穆棱县划为国境地区,在籍居民凡15岁以上
者,由警察署签发贴有免冠照片、附有指纹的“证明书”随身携带,警察、宪兵随时检查。外
乡来客、留宿,必须向警察署(队)“挂条”(登记);外出旅行必须持证到警察署(队)登记、签
字。居民户籍实行警、政双重管理,各街、村公所均设民籍系。
“九.三”解放后,1946年7月土地改革开始,各地先后成立农会,村民户籍由农会管理。
1947年八面通参照伪满户口底册,逐户清查登记,签发户口簿,并建立出生、死亡、迁出、迁
入实行登记、签证制度。外出、来客到区、村、组批路条、挂宿条,控制坏人活动。1948年村
政府成立,村文书负责农村户籍管理。1954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农村由民政部门建立户
籍管理制度,区、村政府具体掌握人口的变动。1958年10月人民公社化后,人民公社委员会是
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实行公社与生产大队两级管理。1969年本县福禄、马桥河两公社为边防区,
所属居民年满16岁的发放《边境地区居民证》,出入边防区的须持证或办理边境通行证。1982
年后,各乡普遍设立公安派出所,农村户口遂由各自派出所分别管理。
二、行业管理
1925年,穆棱县出现共产党活动和马列主义著作以及其它进步书籍,对此,县公署明令查
禁,对印刷、旅店业等实行严格控制。凡营业者,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印刷文书、旅客投宿均
实行登记、审查。伪满时期,警察和宪兵机关对上述行业的管理更加严格,随时验证盘查;旅
行目的稍有不当,便以“间谍”嫌疑逮捕拘留。解放后,人民公安机关对旅店行业主要实行防
范管理,制定诸如住宿登记、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
伪满时期,照像业须有特别许可证。营业者只准拍照肖像,不许拍摄外景,人像照片须经
日本宪兵队检查验印。
解放后,人民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实行全面防范管理,对特殊行业以及公共场所,交通车
辆等实行登记、打号,建立安全制度等措施,以防范发生事故。
三、枪枝、爆炸品管理
民国初年,境内土匪猖獗,居民、商户深受其害。当局对社会治安管理赖于民防自卫。枪
枝、弹药作为商品市场上自由交易。所以富户、商团均置枪弹自卫,警察当局每年对私有枪枝
进行核查、烙印、换发枪照。民国14年(1925年)核查统计,全县私有枪支 1 000支。凡置备自
卫枪支须经警方核准,否则视为非法。
伪满时期,不准私人拥有枪支、弹药,隐藏者一经查出便以“反满抗日”论处。
1945年,苏联红军出兵东北,日军溃退时,在县境内发生几次较大战斗。战后,战场清理
不严,有人乘机搜、拣枪枝弹药。为清除隐患,1946年 7月开始的土地改革时,公安机关在全
县各地开展收缴深挖枪支运动。1948年2月,仅12天时间起出小炮1门,轻机枪1 挺,步枪25支,
子弹2 900粒。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安机关对爆炸品、危险品及狩猎枪枝实行严格管理,建立登记、审
查、批准、安全管理制度,防范发生事故。
四、查禁吸毒、贩毒
民国初期,境内广种罂粟(鸦片),社会上吸食鸦片现象严重,成瘾者多官(兵)、匪徒或地
主、豪绅,贫民百姓甚少。1926年,民国政府明令禁烟,一年内破获烟案65起,缴烟土66.5两,
吸毒58人,贩毒26人。此后,吸毒现象遂减。
伪满大同2年(1933年)日军占领穆棱县以后,省指令穆棱县种植 17 500亩鸦片,并公开成
立鸦片零卖所(以后改称管烟所),私人开设烟馆则到处都有。鸦片零卖所挂着“清水烟膏,开
灯供客”的招牌以招揽烟客。在穆棱、梨树镇两地日商开办 2处“吗啡馆”,社会上吸毒人数
日多。伪满时期,伪政府开始禁种鸦片,但对鸦片烟的贩卖却不限制。1941年开始,对成瘾者
实行限量供应,由警察当局签发《通帐》。由于对黑市贩卖毒品查禁不严,所以吸毒现象有增
无减。因吸毒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沿街乞讨,沦为乞丐者各地皆有,随时可见。1941年伪满
县公署在穆棱街建立“康生院”,对贫病交迫的吸毒者强行集中戒烟,结果多死于院内。
解放后,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吸毒、贩毒。除对吸毒者进行教育,鼓励他们改邪归正,同时
严厉查禁,打击贩毒活动。1949年末土地改革完成,吸毒、贩毒现象基本绝迹。
五、改造巫医
解放前,缺医少药,巫医神汉利用广大劳动群众愚昧无知,借机行骗,误诊致死司空见惯。
人民政府成立以后,结合土地改革,教育人民群众,破除迷信,相信科学。同时,不断揭露巫
医神汉行骗伎俩,用其现身说法,教育群众。迨至1958年,人民公安对社会上残余的巫医进行
集中教育,鼓励他们改邪归正,劳动谋生。至此,巫医神汉在社会上基本绝迹。
六、对“四类”分子的教育改造
新中国成立以后,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实行依靠人民群众就地监
督管理,劳动改造。对老实守法,确有悔改表现的,在政治上、经济上都享有与社员同等权利
和义务;少数表现不好的,继续监督劳动;有违法破坏活动的实行依法管制。实行政治上区别
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1979年3月 20日,根据中央政策规定,对247名戴帽“四类”分子(即
地、富、反、坏分子),经评审给予摘掉帽子,并对2名错划的予以纠正。
七、帮教失足青少年
1980年以前,全县失足青少年 139人,为了挽救这些青少年,县委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帮
教小组,实行分工包干。建帮教小组139个,帮教139人,当年这 139名失足青少年中改邪归正
的 64人。1983年建帮教小组263个,帮教失足青年263人,其中改造好162人。1985年建帮教小
组334个,帮教失足青少年334人,其中改造好的200人。
八、建村规、民约
动员全社会实行治安防范管理。新中国成立以后,全县各乡镇村屯和机关、学校、企事业
单位,均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设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均置调解组织,处理民事纠纷;建
立防火、防盗、防特等制度。1982年始,普遍制定村规、民约,实行村包村,户包户,单位包
职工,学校包学生。普法教育同防范管理相结合,违法犯罪现象减少,社会治安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