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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消防

第四节 消防



  

  40年代初期,伪满县公署、各街、村、屯公所,均设义务消防组织;县、街、村均置1至2
台手压式消防车;各机关、学校、商店、民户,均设有灭火专用斧、钩、桶、沙箱等灭火工具,
重要机关大商店还置消火栓。新中国成立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
消防机构和义务消防队,县公安局在县城设防火瞭望塔和防火警钟。1957年县公安局始设防火
专职干部,并增设1台油泵消火机。1965年县成立公安消防中队,置消防汽车1台。1969年以后,
消防队员逐年增加,消防汽车增至5台。1982年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并配备防火宣传车1台。

  消防中队成立以后,主要任务是防火、灭火,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平时,
组织队员学习和训练,提高消防技能。消防科成立以后,对城乡防火进行监督,把容易发生火
灾的单位,列为重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