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审查提请起诉意见和侦查直接受理案件,严厉打击
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活动,通过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使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保
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1978年到1985年,县检察院每年不批准逮捕的,占公安局提请逮捕
的3%。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被告,占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8%。同时,对侦查、审判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1978年7月至1985年末,检察院出庭381次;当
庭建议纠正违法11次;建议纠正法律文书文字差错3次;抗诉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