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83年前,监所检察范围:县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收容站、八面通林业局看守所、穆棱
林业局看守所。1984年穆棱、八面通林业局成立林业地区检察院,两林业局看守所的检察同时
移交该院。
1956年,看守所曾发生羁押人犯超过办案时限,好人被押造成冤狱现象,一经检察发现,
随即纠正。
1963年根据“看守所没有生产任务”的规定,彻底解决了看守所的生产摊子。
1978年,监所检察工作设专人负责,1980年设监所检察科。1983年,监所全面检察17次,
提出纠正意见15条,人犯主动坦白交待罪行53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6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