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机构沿革
穆棱县民国时期和伪满初期,一直沿袭司法行政合一体制。民国 2年(1913年)始,穆棱县
公署兼司法县公署,知县 (县知事、正堂)、县长兼理司法,掌握审判权。设承审员(县公署总
务科长兼或司法科长兼)审理案件,对县知事或县长负责。民国5年(1916年)奉吉林高级审判厅
令,县公署建立法庭。民国 6年(1917年)后,县公署几次设司法科,主要是办理诉讼,管理监
狱等事宜。迨到伪满康德5年(1938年)始设穆棱区法院,置审判1人、书记官兼执行官 2人,直
到伪满垮台。
1948年末县人民政府设置司法科。设审判员、书记员承办诉讼事宜,行使人民审判权。1949
年初,成立穆棱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法院设刑事、民事 2庭。1950年初,县人民法院
院长负责刑事诉讼。1954年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为方便群
众,同年分别派出穆棱法庭和下城子法庭。
1966年“文化大革命”,人民法院被“砸烂”,1967年4月 21日,人民法院职能先后被县
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公安机关军管组”所取代。
1973年,人民法院建制恢复。1979年 7月增设经济庭。1973年恢复穆棱法庭,1975年恢复
下城子法庭。1978年成立八面通法庭,1985年成立磨刀石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