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49年初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县共审结民事案2 133件,其中婚姻案件1 814件,
占民事案件 85%。1973年至1985年,全县共结2 124件,其中婚姻案件1 069件,占民事案件的
50.3%;调解结案的有642件,调解率达60%。
在民事案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依靠群众,深入调查,核清事实,科学分析,在认定事实的
基础上,正确运用法律。因而当事人服从调解、服从判决,申诉案件很少。1973年至1985年办
结的2 124件民事案件中上诉的仅有146件,占整个案件的6.8%,为方便群众,在诉讼中简化程
序,允许口头起诉,就地办案,巡回审理等便民措施。在案件审理中,立足于调解,耐心教育
和积极疏导的方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增强人民内部的团结。1985年在办理 107件婚姻
案件中,通过教育疏导有43对夫妻重新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