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新中国成立初期, 全县农村和城镇企事业单位都设有治保会、调委会, 治安管理严密。
“文化大革命”期间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受到冲击。1976年后,基层治保会、民事调解组织逐
步恢复。1981年全县有人民调解组织 221个,成员1 092人。1985年调解委员会达到294个,调
解委员 942人。调解委员会本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解决民事纠纷,减少诉讼起
到积极作用。1981至 1985年,各乡镇司法助理和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事纠纷9 898件,
约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8倍。其中:1983年全县各调解组织共调解民事纠纷829件,其中婚
姻纠纷285件,继承纠纷11件,赡养、扶养纠纷44件,房屋、宅地纠纷161件,债务纠纷20件,
争田、争水、争牲畜、农具35件,打仗斗殴155件,经济纠纷15件,家庭纠纷23件,其他 35件,
有效地防止可能发生激化的案件13件。比1982年减少了167件,各类纠纷下降20%。各地调解组
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遵纪守法光荣户”、“五好家庭”、“文明单位”等活动,各地普
遍制定“乡规民约”,发动群众,自己管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