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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下序

第十八篇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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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安置、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安全生产等是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关心、保护公民合
法权益的具体措施。要求就业和求职人员,政府统一登记、介绍和调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工资、劳动保护等福利待遇。1956年设置劳动科,是人民政府进行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多
年来为解决劳动需要,安排求职、待业人员,促进了全县各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上级政府的
有关规定,适时地对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和升级,不断地改善、提高职工的生活和福利待遇。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人事,历经清末、民国、伪满 3个历史时期的演变。从政者是统治阶级
的代表,并为其利益服务。清代的官吏、民国的公职人员、日伪职员,随着历史的发展、县内
人口的增加和政权设置的强化,从政的官吏逐年增多。日本帝国主义实行殖民统治的伪满14年,
县内重要官职均由日本人充任。警察机构庞大,警特人众。解放以后,人民政府的干部多来自
人民群众,初期参加革命的多为广大的工农子弟。1949年全县干部总数210 人,随着各项事业
的发展,干部队伍逐年扩大;国家分配来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逐年增多,干部队伍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1985年全县干部5 835人,其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 39.86%;1966年前参加工作
的占82.26%;35岁以下的占5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