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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管理

第一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后,要求就业和求职人员日增。按1950年政务院通知精神,采取由政府部门
统一登记,统一介绍,统一调配。1954年外省自然流入我县 4 000余人,少数人经动员返籍,
多数等待就业。这年县统一调配6 633人次。其中:基建为2 787人,工矿企业1 375 人,林业
1 440人,交通运输591人,其它临时调配 440人。1956年县劳动科建立后,对要求就业和求职
人员的政治、历史、技术、特长、年龄和文化情况进行登记,统一调配劳力万余人次。其中:
高小毕业生200人,初中毕业生350人,基建和生产工人7 000人次,农村社员3 500人。1957年
9月4日县劳动科通知各有关单位,对全县用工,实行劳力协作使用制度,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把
多余劳动力借调到需要劳力的单位去,调出50人至100人的,由输出单位配脱产干部1人,超出
100人的酌情增加脱产干部,脱产干部的工资福利,由调入单位负担。全县工业系统历年有4至
5个月的停工待料时间, 劳动部门采取这个办法,减少了窝工浪费、私招乱用和盲目流动现象。
森工、铁路和煤矿用工,在劳动部门的统一管理下,自行招用 2 208名自然流入劳力,缓解了
劳力紧张状况。1961年全国各地在部署进行精减期间,县根据中发 (1961)460号文件精神,除
煤矿井下用工外,其它一律停招停转,企业临时工实行合同制。为加强城镇闲散劳动力的管理,
1963年县重新成立了劳动力调配站,对于城镇未升学和未就业的青年,不宜动员下乡的,组织
到青年劳动学校(又名劳动后备讲习所)学习。1968年劳动力调配站撤销,城镇闲散劳力的管理
招收权下放给城镇街道办事处。在“七五”指示精神的指导下,办小厂、小社,随便招工,随
便定工资,职工人数增加失去控制。1970年县劳动部门,把下放不当的权收回。1971年11月15
日正式恢复和成立县民劳科劳动力调配站。1971年9月 15日,县成立临时工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对企事业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使用的临时工全部转为固定工,全县一次转正 2 100人。
其中:煤炭系统的临时工415人,钢铁厂临时工49人,合计464人,这些临时工不分入厂时间长
短,一律转成固定工。此后,陆续上报2 40人,也全部转成固定工。1973年县根据中发(1973)
21号文件和中发 (1972)44号文件精神,对1970年来自农村和其它转入全民企业的职工1 306人,
核减580人;对城乡新落户口的4 115人,经核查,改变粮食供应关系,减少吃商品粮人口3 627
人。1974年县政府组织劳动、公安、工商、税务全面开展打击“黑包工”活动,制裁私招滥用
和从中剥削行为。1979年至1980年下乡知识青年陆续返城,安置就业一度压力很大,县劳动主
管部门,通过多渠道就业办法,积极安置就业,到1980年5月共安置就业3 652人,占待业人员
总数的76%。其中:全民招工补员960 人,大集体招工补员237人,参加各种集体生产和服务事
业2 448人,个体7人,1982年至1983年,全县共组建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23处,继续统筹和
指导就业。

  在安置劳动就业过程中,1982年至1983年有 39个企业参加整顿,调出多余劳动力450人。
其中:调剂单位67人,发展生产服务事业125人,脱产培训245人,其它13人。最后,裁撤混岗
人员,统一调剂安置。经过整顿的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纪律松驰现象得到解决。1984
年全县178个青年集体企业221个经营网点,在整顿过程中,突出经济效益,实现全县青年集体
企业无亏损。1985年交流技术,解决职工两地生活困难,在县内外调剂50人,全县调动人员达
500人次。1985年根据企业 “松绑”放权的改革精神,县把劳动力调配、工资、奖金、保险、
福利方面的权力下放给企业,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为以城市为中心的经济体制改
革开拓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