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代官吏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清代官吏
光绪八年(1882年)的屯田局和以后的招垦局,为招垦代治时期。初期置招垦局委员,总理
招垦事宜兼代行政管理。局置 2名书识。协助委员负责垦区事务的是乡约,其主要责任是收缴
田赋,管理民事。各垦地设棚,3棚置1棚长。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招垦代治结束,置分防知事,行使行政管辖权。光绪二十八年(1902
年)设分防知事厅,置分防知事,房班置书识,捕营由外委统治。
宣统元年(1909年)建县。宣统二年(1910年)置知县,四月置警察所长,游巡队长,五月置
县立国民学校校长。宣统三年(1911年)五月,置劝学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