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第二节 民国公职人员
辛亥革命后,县政首脑是知县。民国 2年(1913年)县公署置县知事,总理全县行政。县公
署主要公职人员:自治筹办所主任、劝学所长、财务处主任、警察所长、游巡队长、初高等小
学校长。
民国3年(1914年)县成立商会,置会长(会员选举)。
民国5年(1916年)置保卫团长。同年成立农会,置会长(会员选举)。
民国6年(1917年)县公署置县知事、总务科长 (行政科长)、司法科长、科员、调查员、荒
务员、书记长、会计员、庶务员、统计员、收发员、承审员、监狱员、检验员、核算员、文牍、
游巡队长、警察所长、保卫总团团长、劝学所长、初高等小学校长。
民国12年(1923年)县公署增设实业科长、会计科长、看守所长、警察分所长、劝学员、视
学。
民国18年(1929年)县政府公职人员:县长、总务科长、司法科长、公安局长、保卫团总队
长、财务处主任、实业局长、教育局长。总务科置:租赋员、税契员、收发员、会计员;司法
科置;承审员、书记员、管狱员、登记员、雇员;公安局置:总务、司法股长、行政卫生股长、
督察员,保安队附;保卫团事务所置:文牍、教练、会计统计、分队附;财务处置:文牍、收
发、统计;实业局置:劝业员、事务员;教育局置:督学、教育委员、事务员。总员43名。
全县5个警察区,各区设公安分局,各置分局长1人、巡官1人;全县3个公安分驻所,每所
置巡官1人;县置保安警察步队,置队长1人。
县保卫团辖7个甲所,每所置甲长1人。
教育局辖12所初高等小学校,每校置校长1人。全县教员39人(含校长)。
县农会、商会各置正副会长(由本会会员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