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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兵制

第二节 征兵制



  

  1941年4月11日,伪满发布《国兵法》,由募兵制改为征兵制,规定年满 19岁为征兵年龄,
被征者服役 3年。凡适龄青年,具有小学文化以上的都强行登记,经体检考试合格后,通知入
伍充当伪满洲国国兵。从1941年到1945年,全县征集伪国兵5期,计300余人。